VIE和海外家族信托,不得不说的小秘密 海外信托架构
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分别都有自己的游戏规则。而中国的企业家和以美元基金为背景的投资人,就像两个高明的玩家,在两个相对独立的游戏场之间,找到了一种巧妙的跨界方式,玩了一个跨越中美的资本游戏。这个游戏的名字叫做海外上市,这种跨界方式叫做VIE。
VIE模式在中国的出现,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首创之举。
我国1993年电信法规规定,禁止外商接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而当时的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知道意见指出,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
很不幸的是,在新浪筹划海外上市的1999年,时任信产部部长吴基传,在一次讲话中认定互联网内容服务(ICP)为电信增值服务,根据中国的政策法规,新浪融资之路受阻。
新浪很快便提交了一份重组方案,将原有的ICP业务、资产从原母体四通利方剥离出来,成立全新的纯内资公司。
剥离后,两家纯内资的公司不参与上市,仅把四通利方拿去上市。但是,四通利方和这两家公司签订了软件技术服务、顾问服务、股权质押等一系列控制协议。
这就是大名鼎鼎的VIE,俗称新浪架构,或者叫协议控制。
协议控制怎么就能控制了
VIE模式用中国的实践来解释,就是指拟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在海外上市,在国外的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这个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的主体。
然后,这个离岸公司经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投资活动,最终在国内落地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FOE)。
拟上市的国内公司与外资企业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并把自己利润的大部分输送给外资企业,这样最顶层的离岸公司就成为了拟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以此去登陆国外资本市场。
VIE的结构下,利润转移的路径是:境内运营实体→WFOE→香港公司→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F时股权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权上有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如图中的开曼公司)。
因此,利润从WFOF到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的,关键在于利润如何从境内运营实体转移到WFOF。
VIE结构下,由于境内公司与WFOF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是通过VIE协议实现控制的,因此,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也是通过VIE协议转移到WFOF的。具体来说,
(1)WFOF向境内运营实体独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咨询服务费;
(2)在VIE架构下,往往将法律上可以又WFOF持有的IP都转让给WFOF,而后由WFOF再许可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知识占全许可使用费。
WFOF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从境内运营实体收到的费用往往能够占到境内运营尸体例如的几乎全部,由此实现利润从境内内运营实体到WFOF的转移。
以新浪的流向图为例
一旦VIE结构形成,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或者国际会计报告准则,境外控制公司就能直接合并境内运营实体、WFOF及香港公司的财务报表,这往往是VIE结构财务上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事实上,VIE结构的上市公司并不是必须要真正将利润实质性转移到境外控股公司中。
但从家族信托的角度出发,将WFOF的利润留在国内,很难实现家族信托隐秘性的目的,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更重要的是,在现在外汇监管越来越严格的当下,仅仅是搭建好架构不够的,利润进入家族信托需要包装和时间,才有可能通过外管局的审批,这也是很多初创企业创立之初就搭建VIE架构的原因之一。
VIE + 家族信托,bingo!
其实把,海外上市和设立海外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割裂的事件,这不是一个二选一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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