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八大分类 信托法主动管理型产品
2017年4月,银监会信托部下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信托函〔2017〕29号),把信托业务分为八大类。
一是债权信托,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运用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的信托业务。
二是股权信托,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股权性资产等的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例如,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艺术品、知识产权、不附回购性质条款的各类资产收益权等信托产品。
三是标品信托,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公开市场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的信托业务。具体来看,标品信托产品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按照信托公司是否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可将标品信托产品划分为被动管理型标品信托产品和主动管理型标品信托产品两大类型。标品信托不仅可投资于国内市场公开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也可投资于国际市场公开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
四是同业信托,指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资金来源或运用于同业持牌金融机构的信托业务。其中持牌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
五是财产信托,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依法可以流转的非资金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例如,证券代持、股权代持、私募资产证券化、房屋代租、土地流转信托、以债权设立信托等都属于财产信托。
六是资产证券化信托,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等的约定,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发行受益权凭证,以进行结构性融资活动为特定目的的信托业务。
七是公益信托,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慈善法》的规定,以公益(慈善)为目的开展的信托业务。
八是事务信托,指信托公司依据委托人的指令,对源于非金融机构的信托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见图1–7)。
图1–7 信托业务八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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