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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犯错了如何拯救? 信托避税失败原因是什么引起的

2023-08-17 14:48:59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家族信托犯错了如何拯救?

一旦客户发现信托结果没有避债避税,是否就可以径自到法院撤销宣布一切都不算数呢?这种“得来速免死金牌”的想法有点不符实际,法院当然不会简单对当事人号称信托交易犯了“错误”,就点头同意当没发生过,而是先需依事证是否导致相关交易错误,进行系列的严格审查测试。

譬如英国法院,传统上要求错误行为取决于交易“本身的影响”,而不是交易所造成的“后果或好处“。那么造成额外税务负担的状况,到底能不能透过法院来取消交易呢?不同的管辖区有不同的看法。

英国皇家法院援引衡平法上的管辖权撤销自愿处分,认为要从是否委托人“犯了严重错误,致使受赠人(受益人)的受赠财产面临不公平结果。其中包括:

作出处置或行使权力的人是在错误的情况下行事的; 如果没有错误,财产不会被转移,或该错误的性质如此严重,以致法院只能将其撤销。

而在现代法系的马恩岛简单认为:“财政错误的后果”就足以撤销一项交易;泽西岛更是在2013年起,以1984年《泽西岛信托法》(Jersey)第47E条和第47G条的形式,将法律机制置于法律基础上,其中详细规定:涉及信托的交易若发生错误,从而可以有效地“撤销”,且对“错误”两字的限定性措词非常广泛,包括有关财产转让给信托的效力/后果的错误、或对信托/信托财产行使权力的错误。它可以是事实错误、也可以是法律错误(包括外国法)。这些都与英国法有很显著的不同。

所以遇到问题的第一步就是分析:是否符合“足够严重”的错误。

大多数信托错误案例造成当事人意外且高额的税务负担,极可能符合“性质足够严重的错误”定义,使法院能够根据前述第47E条和第47G条原则给予救济。如果所发生的事情的负面税务后果不严重,那花钱打官司就完全不值得;当事人如果事先预料到这样的负面后果,错误的安排自然就不会进行。乃至于委托人设立错信托造成与其设立目的不同的结果(例如,委托人以为签的是保留权利信托,结果客户经理错给了固定收益信托的标准文本),这类的错误都属于严重的。这里就简单举一个税务例子:

2009年英国B女士在离婚期间,身边的财务顾问建议她把获得的赡养费,全数转入全权委托的泽西岛离岸信托,自己不仅是受益人之一,也是保护人,同时拥有否决权和任命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

随后B太太的离婚律师指示,将出售夫妻家族企业股份的收益(“出售收益”)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收到超过500万英镑的这笔款项后,以5000英镑作为信托初始财产,并就余额499.5万镑签署了一份补充文书,并投资购买了英国两处住宅物业,信托并向B女士提供贷款,使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英国住宅。

几年后当B女士更换税务顾问后,新的顾问告知两个噩耗:如果她搬进信托持有的房产居住就需要付租金,否则原本税收优惠将被取消。同时,B女士虽然属于英国非居民身份(non-domicile),在英国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方面有优惠,但如果出售房产所得收入进入信托后,B女士需支付约100万英镑的遗产税。这占去她全部财产的一大部分,因此诉诸法院寻求救济。

英国法院透过广义测试(wider test),发现B女士的税籍身份存在严重的法律错误,其直接导致了约100万英镑的即时纳税义务,所有证据表明如B女士了解就不会大费周章犯下这些错误,且该信托为全权委托信托,所有交易皆由受托人决定,最重要的是假使B女士被迫出售自己房屋来清偿纳税义务,那么其他受益人的权益就受到侵害了。因此综合考量下,法院撤销了对已付全部款项(即全部销售收入)的处分。

为了避税而设立信托?

许多人设立信托的主要初衷的确是“税务优化“,但英国也有严格的反避税法(Anti-Tax Avoidance),如果信托避税失败,是不是连告都没有机会告?

英国皇家法院一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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