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意义和功能 信托资产的风险隔离功能解释
案例前瞻
现年65岁的L先生经营企业多年,积累下不少资产。L太太从一家单位闲职退休多年,平时家中大小事以L先生的意见为主。L先生和太太共有一儿一女。女儿36岁,在一家外企上班,结婚10年,和丈夫生育了两个男孩,分别为9岁和6岁。儿子32岁,在L先生的公司任部门副总,打算自己创业;结婚3年,和太太育有一个女孩,刚满1岁。
L先生以8000万元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由某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不做任何保留,全部委托给信托公司,按照风险低中高16%:38%:46%的比例进行资产配置。针对家庭实际情况,L先生确定基本分配方案如下:第一,L先生、L太太、L先生的儿子和女儿,每人每月可从信托中领取生活费2万元,每年都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长5%。第二,在外孙上大学之前,每个外孙每月由女儿领取1万元养育费;在孙女上大学之前,由儿子每月领取1万元养育费。往后再有新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出生,按同样标准追加。以上养育费的支付标准,每年都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长5%。第三,子女及孙子女、外孙子女中的任何人,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凭录取通知书每次可领取8万元的助学金;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后,可领取8万元的奖励金。监察人可在前列基础上根据其所就读学校的情况决定增加费用,最高不超过200%。本科阶段的学历教育,每人只有一次领取助学金和奖励金的机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每人领取助学金和奖励金的机会不超过两次。第四,子女及孙子女、外孙子女中的任何人及其配偶,每年医疗支出超过5000元的部分,都由家族信托承担;但个人医疗费总额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由监察人决定是否由家族信托承担。第五,孙子女、外孙子女结婚的,给予100万元的祝福金(每人限一次)。第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创业的,由监察人决定是否予以资助;子女单次不超过100万元,儿子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女儿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孙子女、外孙子女单次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法商解析
家族信托的功能有哪些?
财富积累的过程大致遵循创造财富、管理财富、传承财富的路径,而如何使得家族基业世代常青是财富拥有者特别关心的问题。财富能否完整地传承到后代手中,家庭财富是否会因为子女婚变外流或被挥霍损失,“富不过三代”的魔咒会不会降临自己的家族,让几乎所有高净值人士都感到焦虑。
(1)
财富传承功能
首先,家族信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家族信托通过信托架构设计,可以实现灵活的权利机制安排。委托人可通过信托文件,预先规划好家族财富的分配方案,包括确定受益人的范围、受益权取得的前提条件等。通过信托合理地分配财产,可以避免其他财产继承方式的烦琐手续,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后代子女挥霍家产,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家族财富的流失,从而保障财富的有效传承。其次,家族信托具有综合管理性功能,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具体目的对信托进行不同的架构设计。同时,家族信托成立后就实现了资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防范了家族成员因家庭关系的变化而负担债务的风险。最后,家族信托的期限较长,通过对家族信托进行合理的框架设计,可以实现对财富更长久的传承。
(2)
财富保护功能
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有效隔离。在正常情况下,委托人遭遇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的存续、不会波及信托财产。而即便受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也不能成为被追偿的对象。与此同时,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享有的是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以及信托文件指定的其他权限,而不是信托财产本身,因而受益人的债权人也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偿。如此一来,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机制,将打算保留为家族所用的财产从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中独立出来,使其不因个人或企业所遇到的风险而遭受损失,实现对家族财富的保护。此外,信托的隔离功能还常常被高净值人士用于规避婚变带来的家族财富损失风险。婚姻对个人财富的影响是巨大的,比如婚前财产很容易被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能被某一方转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可能由双方负担。同时,离婚股权分割,还可能影响家族企业的稳定。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可将关键财产置人信托之中,家族经济支出通过信托受益权来满足,从而使关键财产与家庭成员的婚姻完全隔离。当发生婚变时,家族信托充当了“防火墙”的角色。
(3)
家族治理功能
家族治理在保证家族的延续和家族企业的持续性经营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个想要长久繁荣的家族来说,完善的家族治理结构和优秀的家族文化必不可少。家族治理的途径包括制定家族宪章以明确家族的价值观与使命感、设立家族治理机构以商讨和决策家族重大事项等。但无论是家族宪章还是家族治理机构,都存在法律地位模糊的困扰,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则有助于克服其法律约束力不足的弱点,进而实现家族治理的目标。
(4)
税务筹划功能
委托人通过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使信托财产成为独立的财产,再根据当地税收法律辅之以适当的信托架构设计,可以发挥一定的递延纳税乃至节税功能。一般而言,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高遗产税率带来的财富困扰,通过设立较长期限甚至永久期限的信托则更能帮助解决家族财富多代传承的赋税问题。此外,家族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托优化税务架构,合理降负。通过信托架构设计,将家族企业股权置人信托之中,通过将企业所有权转移而只保留对企业的控制权的方式,可以发挥一定的降低税负作用。同时,通过设立离岸家族信托进行灵活的跨区域配置,运用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结构优化,也可以起到降负的效果。
(5)
隐私保护功能
设立家族信托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受托人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从而可以避开信息公开可能带来的一些风险。信托的信息保密功能降低财产外露引发的风险,保护家族成员的个人隐私,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家庭内部矛盾。在我国大陆地区,《信托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虽然《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但也同时规定信托登记公司和信托受益权账户代理开户机构应当对所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开户信息以及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依法保密。原则上只有受益人可以依法查询自己信托受益权账户中记载的信息,并且受益人无权查询同一信托下他人信托受益账户中记载的信息。
法商智慧
家族信托设立的形式要求是什么?
我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采取要式主义。《信托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我国信托法只承认以书面形式设立的明示信托,且对书面形式规定为三种: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1、信托合同:合同是设立家族信托的主要形式。信托合同是属于专业性合同的一种,总体上须遵守合同制度的原则,内容上则突出信托的特点。对于家族信托来说,受托人多为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采取书面形式的信托合同作为信托的设立方式,一方面有利于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突出委托人的特殊信托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的运作,便于监督管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法》第八条,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再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家族信托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家族信托成立;家族信托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家族信托成立。
2、委托人订立的遗嘱及受托人的书面承诺: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其遗产,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其设立形式包括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两种。我国《信托法》第八条排除了以口头遗嘱设立信托的方式,即只能以书面遗嘱设立信托。遗嘱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中的一种,但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以遗嘱设立信托的形式在实践中的应用较少。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由此可以认为,遗嘱信托以受托人承诺信托为成立要件。《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承担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则表明遗嘱信托因受托人原因不能成立时,受益人可以继续选任新的受托人,直到新受托人承诺信托时该信托方真正成立。
3、其他书面文件:委托人除以信托合同和遗嘱两种书面形式设立信托外,也可以通过法律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等设立信托。这些书面形式,只要能使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和受托人承诺信托的意思表示均可明确辨认、再现,原则上均应予以认可。比如,各方书面的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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