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号文”直击信托四大潜在风险点 信托风险项目要素表
信托行业的风险一直备受关注。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58号文”)。
这是继2014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又一份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文件。知情人士介绍,这份文件是在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的基础上,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相关部署出台的。据悉,2015年,银监会信托部组织开展了全面的信托监管有效性交叉检查。该检查历时68天,抽调100人,对32家银监局和41家风险状况受关注的信托公司进行评估和核查。
多位资深信托业内人士认为,“58号文”是对“99号文”既有成果的完善和深化,直击信托行业近年来凸显的“大资管”监管套利、信托公司对风险项目的掩盖、非标资金池展业冲动、资金募集端乱象等四大潜在风险点。
强调“穿透”原则
近年来,信托公司在资产端“去信托化”的趋势开始显现。例如,不少信托公司通过成立专业子公司发行契约型基金,或是通过旗下基金子公司及其他资管通道,将信托业务,特别是风险较高的业务转移,达到监管套利甚至是恶意逃避监管的目的。此外,信托公司以通道身份为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套利而“创新”,各类金融机构相互配合进行监管套利,大资管交叉金融产品乱象丛生,信托作为其中一环参与其中。
某信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就认为,“58号文”出台后,这一趋势有望得到遏制。例如,“58号文”规定,支持信托公司探索专业子公司制改革,增强资产管理专业能力,重视架构复杂化带来的管理难度和潜在风险。前述信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表示,这一方面说明,监管机构鼓励信托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同时也开始警惕通过专业子公司恶意逃避监管的现象。更值得关注的是,“58号文”多次强调“穿透”原则,要求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向上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防止风险蔓延;同时按“穿透”原则向下识别底层资产,资金最终投向符合银、证、保各类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强化风险实质化解
信托行业的风险一直受到外界关注。业内人士透露,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都不愿将项目风险暴露,因而在产品遇到兑付危机时,通常会采取种种方式掩盖风险。目前信托公司掩盖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以固有资金接盘,其二是新发产品“以新换旧”或资金池接盘,其三是第三方担保模式,即风险由第三方公司接盘,相关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出具担保。
中建投信托研究部研究员王俊认为,表面上看信托通过固有资产直接持有或者通过第三方接盘有效化解了产品兑付风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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