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设立慈善信托的障碍与难点 慈善信托设立
信托的特征之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即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财富,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对财富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征之二是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灵活性,信托当事人可以对信托财产的管控进行灵活的安排。鉴于信托的这些特征,以信托方式持有公众公司股份,必然对证券监管的诸多方面提出挑战,如股份变更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实际控制人认定、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等。
我国2023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提高了对特定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门槛;同时,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制度也于2023年4月30日发布并施行,非交易过户的情形更加具有弹性。这些证券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为信托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奠定了制度基础。
2012年被誉为“家族信托元年”,自彼时家族信托破冰起至今日,据业内人士预估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达千亿。其间,家族信托的类型实现了多元化,早期为纯粹的资金型家族信托,如今非现金资产注入信托日臻成熟。非现金注入信托,除了需考量《信托法》以外,还需根据拟注入信托资产的类型考量其他相关部门法。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例,还需考量公司法、商事登记制度、相关税法等;以不动产注入信托为例,还需考量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及不动产流转相关税法。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的,更为复杂。除需考量《信托法》、《证券法》以及相关税法外,更低位阶的股份登记制度、证监会作为主管机关的态度更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份信托的重要因素。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上市公司股份家族信托已有多个落地的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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