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信托法十六条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的规定。
一、信托终止只对信托终止的将来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信托终止,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义务不再履行,而信托终止前信托关系当事人对已取得的利益及已履行的义务不负恢复原状的责任。因此,信托终止的最直接的效力表现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取得报酬的权利归于消灭,受益人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二、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除产生上述法律后果外,其信托财产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其归属。信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虽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但又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益人虽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但信托财产并不为其所占有和控制,因此,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丧失了占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需要确定该财产的归属。根据本条的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归属人:
1.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关系是依委托人之意志而设定,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作出明确规定的,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当然归属于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人。
2.归属于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时,因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信托的目的。如果信托终止时,受益人已死亡,根据继承的一般原则,受益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3.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由于设立信托前,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继承人已不存在时,信托财产回归于委托人最为公平、合理。如果委托人已死亡,委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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