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吉伟: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领域的应用大有可为 信托的财富传承职能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袁吉伟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快,财富传承需求日渐升高。从全球趋势看,突破传承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以信托为代表的遗嘱替代工具正成为财富传承的新选择,这对我国促进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中的应用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财富传承需求显现
人类社会在不断的繁衍生息过程中,形成了较强的血缘、家庭以及家族意识,个人所拥有的财富也多传给后代,帮助后代更好地生存。因此,人类具有累积财富和传承财富的习惯,而且这种习惯会受到上一代人的较大影响。不论是富裕人群还是大众人群都具有财富传承的需求,只不过因为财富规模以及财富形式的不同,而需要借助不同的工具或者方式。
不同阶段的人生具有不同的需求,一般而言,青年阶段是累积财富的阶段,中年是累积财富和保护财富的阶段,而老年阶段则是安排遗产规划的阶段,从而实现财富有序传承。当前,全球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9.1%,超过老龄化社会标准2.1个百分点,而且近年来全球老龄化进程加快。老龄化社会意味着更为众多的财富传承需求,以美国为例,婴儿潮一代进入老年阶段,其可能转移的财富将达到20万亿美元。从我国看,顺利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实现了富以来,我国财富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位,个人可投资资产达到241万亿元,而自改革开放以来,创业一代逐步进入退休阶段,2023年中国福布斯富豪排行榜前十位中,超过60岁的人士占比达到50%。从财富管理需求看,我们正在经历由财富创造向财富保护和财富传承过渡的新时代。
大规模的财富传承正在改变居民个人财富来源结构。法国方面,1820年至1910年,法国遗产继承规模相当于国民收入的20%-25%;1950年该比例下降至5%左右,主要受到两次世界大战影响;到2010年,该比例已上升至15%,到2050年可能上升至25%,回升至19世纪初的水平。从美国方面,当前美国每年遗产继承相当于个人20%-30%的个人净财富总额。瑞典方面,19世纪,瑞典遗产规模约为国民收入的11%,此后有逐步下行的趋势,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步回升,但是整体而言要远低于法国、美国等主要国家。从存续遗产总规模看,现有研究推算,遗产总规模已达到个人财富的50%-60%左右,虽然欧美国家有所差异,整体趋势是对于个人财富累积越来越重要。从我国看,现在并没有统一的数据,但是根据部分私人银行客户调研,继承财富已经达到9%左右。
不论是个人财富对于下一代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还是越来越多的人正在走向衰老和人生最后的阶段,总体看,财富传承对于个人和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过去,我们的文化传统避讳谈及身后事,觉得不吉利,而今已经逐步意识到这是一个负责任的表现。从个人角度看,安排好遗产好规划,可以延续家业,将个人意志继续贯彻下去,而不是仅听凭法律制度的僵化安排。从家庭角度看,遗产安排有利于避免财产分割纷争,合理的遗产规划会照顾到家庭成员的各自需求,维持家庭和睦。
传统财富传承制度体系正在经历新的变革
财富传承是财产管理的重要方面,自古就有,而顺应这一需求,各国在财富传承方面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不断根据社会变化和个人需求,优化和调整财富传承制度。
从海外看,《罗马法》就有规定相关继承要求。从历史脉络看,海外继承经历了从注重家族延续到平等继承到尊重个人意愿的过程。早期,财产继承为防止家庭内部财富外流,一般是由儿子或者长子继承,女儿并不能继承,或者继承份额相对较少。而夫妻之间,一般妻子继承丈夫的财产也有严格规模限定,以满足其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大约在14世纪的英国,开始出现用益制度,规避一些传统的继承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现平均分配成为社会新风尚,一方面,妻子可以分得家庭财产的一半,另一方面,女儿也可以参与到父母遗产分配,并与其他男性成员平起平坐。从现行继承制度来看,继承法律等为个人财富传承提供了兜底方案,而且多数国家都充分尊重个人财富传承的意愿,只是在财富传承范围上有所要求,诸如日本要求必须对配偶、子女留有一定份额财富,其他财富可以自由分配。
从我国看,我国早期并没有明确的财富传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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