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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长文日本信托业史上的四次转型及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信托银行和普通银行的区别

2023-08-29 23:50:16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万字长文日本信托业史上的四次转型及对中国的启示

两法的主要制度安排有:一是明确信托法律定义。在信托法中明确了信托的一般性法概念,以及与信托相关的有关法的基本原则等。

二是设立营业许可制度。政府采取的方针是只限于向具有优良信用力的信托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度为100万日元,不满足条件的不得使用“信托公司”的名称。

三是界定营业范围,信托与银行分业经营。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之后,1928年日本政府实施的《银行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有担保公司债券信托业务以外的信托业务。

2.将信托公司主业定位于长期融资功能

为了平衡信托业与银行业的发展,避免直接竞争,同时又起到限制受托的目的,日本大藏省在向信托公司颁发营业执照时,规定金钱信托的信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后改为1年以上)、购买一个信托计划的初始金额不得少于500日元。然而在实际运营中,5年期的金钱信托基本上占据了一半以上。

1931年日本政府按五年期限划分金钱信托,五年以上为长期,五年以下为短期,但更倾向于中长期,更加有利于吸收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有助于资金的集聚,信托公司开始凸显长期融资的功能,与发挥短期融资功能的银行相辅相成。

(三)转型的成效

1.信托市场得以规范,行业集中度大幅提升

此次转型,大藏省采取了严格的许可批准方针,许多中小型信托公司纷纷合并或破产,截至1924年底,获得营业许可的信托公司仅有27家,与1921年相比,信托公司数量大幅减少了94%,实现了大藏省提升信托公司信用力的目的,信托行业集中度大幅提升。

2.形成了以长期融资功能为主的金钱信托主业

一战后,日本从慢性债务国转变为债权国,经济结构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一方面有产者增多后将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加以管理运用的需求增加了,另一方面工业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显著增加。此时,定位于长期融资功能的金钱信托正好满足了二者的需求,取得了快速增长。据统计,1929年3月末,日本信托财产总额为12.68亿日元,是当时日本银行存款总额的1/8,其中金钱信托财产总额为10.04亿日元,占比为73%。由于金钱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日本信托业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也不断增加,1924年为1亿日元,1928年增加到12.6亿日元,1936年为22亿日元。

1948年的信托银行混业经营转型

(一)转型背景

1.战时经济体制造成日本信托业功能混乱

二战期间,为迅速集中各种资金、筹措大量军费,加强对银行贷款方向、利率的控制,日本政府实行金融规制。针对信托业,一是赋予信托公司吸储作用,降低信托业务客户投资门槛,1937年开始将金钱信托的准入门槛从500日元降为50日元,使得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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