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法定信托和推定信托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 推定信托
法定土地信托是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愿成立的。为明确和简化特定情况下的土地法律关系,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成立法定信托。 根据1925年财产立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几种情况成立法定土地信托:
一是两人以上共有土地。必须成立一项土地信托,土地的法定所有者作为受托人,以全体共有人作为受益人。法定信托成立后共有人和房产实际使用、管理人或共有人与房产证上被登记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清晰确立为信托关系,有利于缕清和保护共有人权利。
二是无遗嘱继承。土地所有者去世时未留下遗嘱的,其土地和其他遗产将被授予遗产管理人,成立一项法定信托。遗产由遗产管理人以信托方式持有,并按照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则进行处分,在死者的配偶、后嗣或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土地所有者留有遗嘱的,其遗产被授予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与信受托人相同。
三是将土地转给未成年人。根据英国法律,未成年人不能持有土地,不能登记为土地的法定所有者,只能享有土地受益权。即使可以作为所有者,未成年人也需要监护人帮助打理,中间的关系需要明确。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将被纳入一项法定信托,以未成年人为受益人,成年的受让人作为受托人,为他自己和未成年人持有土地的法定所有权,直到他达到成人年龄即18岁为止。
四是当事人破产。根据《1986年破产法》,当事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其财产将自动地授予破产受托人,由其为破产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偿还破产人的债务。
推定信托的适用更为广泛。法院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认为,财产所有人只为自身利益持有财产是不合良心的,将会产生不公正,就可能施加一项推定信托,认为他是为了自己和他 人的利益持有财产的,他是一位推定受托人。这样就可以和无因管理一起对为他们管理事务构成更加完整的体系。
一般,只要当事人处于某种情形,基于社会公认的公正理念,他将自然地信赖另一方,法院就可能施加一项推定信托。因此,为防止有人因其欺诈、犯罪行为而得益,防止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受托人违反信托而采取行动,法院都可能施加一项推定信托。
把推定信托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手段来公正地解决家庭土地权益纠纷,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也都有判例这样运用推定信托。但近些年来推定信托在英国的运用受到限制,目前适用下述判例规则。只有双方当事人存在让请求权人获得土地权益的共同意图,才能产生一项衡平法权益,此时可以成立推定信托。
这种共同意图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予以表明:
双方存在明示的协议表明应当共同享有土地,加上请求权人的某些行动,则将依据推定信托或者财产权禁止反悔而产生权利;
(2)请求权人的行为,法院能够从中推断出共同意图,从而依据推定信托产生权益。法院倾向于认为,唯一能够推断出共同意图的行为是请求权人为购买土地直接支付款项(如偿还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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