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外遗嘱信托? 信托继承法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对身后遗产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遗嘱信托横跨继承法和信托法两个法域,是两者的结合。早在2001年颁布施行的《信托法》中,即规定了遗嘱信托,但在现行《继承法》中却并未规定有遗嘱信托。
有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以遗嘱信托处分遗产而发生争议的不在少数,但因为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有遗嘱信托,故在汪教授所研究的案件中法院在定性时均将其视为遗嘱。2023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1、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第一例”国内遗嘱信托可查案例。可见长期以来,遗嘱信托仅仅栖身于《信托法》而未被《继承法》所吸纳,司法实践对遗嘱信托的认可仍有漫长的路要走。
2023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项值得关注的条款是关于遗嘱信托的,即《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1133条,先后规定了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信托。该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自此,遗嘱信托作为一种遗产处理的方式之一,与遗嘱继承和遗赠并列,成为了民众可选的财富传承方式。
从信托业发展来看,我国自改革开放起,信托业务飞速发展,信托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时,全国信托机构达数百家之多,这标志着以营业信托为主体的信托制度有了相当的发展。但问题也比较突出,典型之一就是信托立法的缺位。1993年时第八届全国人大将《信托法》制定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经几易其稿,最终于2001年通过,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信托法》没有对涉外信托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规范。有学者指出,对于我国加入WTO后涉外信托法律关系发展缺乏预见性,给我国法院审理涉外信托纠纷留下了法律适用的难题。
涉外遗嘱信托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概念,可以理解为其是遗嘱信托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延伸。因此,可以将涉外遗嘱信托理解为包含涉外事实因素的遗嘱信托。依据我国法,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外遗嘱信托:第一,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外,即立遗嘱人(同时也是信托法律下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他主体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第二,前述主体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第三,遗嘱信托的客体涉外,即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全部或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第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例如遗嘱信托的订立在我国领域外、立遗嘱人去世在我国领域外或受托人承诺在我国领域外等。
摘取自文章《涉外遗嘱信托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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