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信托>正文

信托计划参与衍生品业务 信托回购业务有哪些类型的业务

2023-09-03 19:15:05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计划参与衍生品业务

❶ 信托的集合信托计划不能作为配售对象参与询价了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 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第五条 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注意第五条第10款。

❷ 长安信托主要从事哪些业务领域呢

据了解长安信托公司主要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随着信托业新“两规”的颁布实施,公司业务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领域。长安信托发挥信托理财功能,可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和差异化的信托理财产品,主要包括: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设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❸ 信托业务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

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

4、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5、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

6、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

7、以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国际信托、国内信托;

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狭义信托;

❹ 我国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有哪些

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开展已经涉及到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市场、矿产、能源、教育、艺术品、航空、医疗设备、林地、消费品等诸多领域。

❺ 什么叫信托通道类业务

1、信托公司已对接好项目及资金,由于某种原因,资金无法直接认购该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于是,信托公司找另一家信托公司作为自己的通道开展该业务。

2、某银监局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其管辖内信托公司严格控制信托贷款余额,因此,该管辖内一些贷款额度已经超标的信托公司势必需要借其他信托公司贷款额度开展业务。

(5)信托计划参与衍生品业务扩展阅读:

信托类通道业务合作模式:

1、一般银信合作模式

信托通道业务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一家银行作为过桥银行,由该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或购买指定的资产。

过桥银行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另一家银行,并同时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也有一部分通过买卖信贷和票据资产实现。

例如,银行向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指定信托公司购买银行的信贷或票据资产。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将贷款或票据转至信托公司名下,银行得以释放贷款额度。

2、银证信合作模式

由于银信合作业务受净资本约束或投资资产的限制,往往在银行与信托之间通过一道券商设立的定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购买资管计划,再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信托产品。

❻ 信托计划可以参与定向增发吗

1.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如今的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在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 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有人购买也可私募。 2.非公开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10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通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

❼ 有些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是否属于衍生品

不算是,买了些衍生品做的产品而已

❽ 信托业务的分类有哪些

1、事务信托

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

2、资产证券化信托

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

3、同业信托

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

4、股权信托

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5、债权信托

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6、标品信托

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7、财产信托

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

8、公益信托、慈善信托

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

❾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1年以上。(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第七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八条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第九条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第十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托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如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信托资产总体风险的影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第十四条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三)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四)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五)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第十六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调整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第十七条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业务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三)有安全高效的针对股指期货业务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选择的合作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中金所的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二)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三)具备二类或二类以上的技术资格;(四)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第二十一条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投资顾问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要做好交易实时监控和与第三方的即时风险通报。信托公司应该建立与第三方的多渠道联系方式,保证能够即时传达风险指令,并具有盘中按照净值管理要求进行自主调仓的管理能力。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三)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❿ 为什么衍生产品业务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

银行的衍生产品主要是指利率,汇率方面的衍生产品。包括利率期货,利率远期,利率期权,利率掉期合约等。而这些衍生品的交易是有很大风险的,且由表外业务的定义得,表外业务是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形成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其中一部分还有可能转变为银行的实有资产和实有负债,故通常要求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所以衍生产品业务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