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构成要素 信托构成要素的关系
1、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信托约定(信托关系文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2、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他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事务。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
3、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财产。通常我们也将前者称为信托财产,而将后者称为信托收益,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是广义的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特性。信托财产特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①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证。②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进而较好地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③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享有信托利益。
(3)信托财产的管理。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只有分别管理,才能保障各个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托财产是货币,可以放在一起管理、运用,但必须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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