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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信托业务的种类和主要业务 个人信托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6分)

2023-09-08 15:51:34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金融企业信托业务的种类和主要业务

金融企业信托业务的种类和主要业务2007-8-28 10:51【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信托的种类和主要业务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行为的确立必须具备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是提出信托要求即信托资财的所有者,其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属于自己的资金财产授权受托人代为经营与管理;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投资代为经营与管理者,一般是有经营能力的信托机构;受益人是享受信托资财利益的一方,可以是委托人自身,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第三者或不确定的多数人,或者同时为委托人和第三者,但不可以是受托人。

信托业务属于一种金融业务,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但又不同于信贷业务。这种金融业务形成的是多边经济关系,而信贷形成的是借、贷双方经济关系;信托业务是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或融资主体,发挥直接金融作用;而作为信托主体的银行发挥的是间接金融使用,充当信用中介;作为信贷资财的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债权等多种形态,而银行信贷经营对象为单一的货币资金形态;同时,信托业务除具有融资和信用服务功能外,还具有财务管理功能,要负责对信托资财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信托业务的发展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信托作为一种信用方式和融资形式,与普通的信用业务相比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使得这项业务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发挥作用,从而满足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及资金运用方式对信用方式对融资方式多样化的要求。其次,由于改革带来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使得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资金、财产得到一定程度的积累,信托业务的发展可以满足其对所属单位资金支持的需要,并变无偿支持为有偿支持,有利于促进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弥补信贷融资的不足,信托与信贷相互渗透,相互结合与补充,共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务。

㈠信托、代理、租赁。

依业务内容,广义的信托可分为“信托”、“代理”和“租赁”三大类。信托类业务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可信任的受托人,并要求后者按契约中的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作有效的管理、运用,或作妥善的处理。代理类业务是指信托行为的一方依其既定的信托目的、授权以另一方代为办理一定的经济事务。租赁类业务是指承租者(信托一方)以租金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出租者(信托另一方)某种物品(信托财产)的使用权,从而达到融资、融物的目的。 ;

㈡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

信托根据其举办的目的,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前者指不以营业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亦称非营业信托;后者指以从事商业行为为目的而承租的信托,亦称营业信托。

㈢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信托按委托人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个人信托是以个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的信托业务,如受托管理财物、代办证券投资、执行个人遣嘱等。个人信托又可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两种。前者是个人在世时以委托人身份设定的信托,主要包括财产信托、代办事务信托等;后者则是以遗嘱形式设定的信托,主要与执行遗嘱、遗产管理、代人寿保险者在身后领取赔款、未成年人监护等方面的事务有关。法人信托是以公司、团体等法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的信托业务,如委托代办股票、债券,代分红利、股息,代收回债务,代办财务事项等,主要业务有证券发行信托业务、商务管理信托业务、设备(动产)信托业务和收益债券发行信托业务等。 ;

㈣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

信托按受益人的不同,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公益信托设定的目的是要促进和赞助社会公益事业,其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士或团体。如资助办学、研究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等。公益信托在国际上甚为发达,私益信托是以盈利为目的,完全为受托人自己或其指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

㈤资金、实物、债权及经济事务信托。

信托按不同的标的物可分为资金信托、实物信托、债权信托和经济事务信托四种。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实物信托是一种以动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动产指原材料、设备、物资、交通工具和机器等;不动产指住宅、厂房、仓库、土地等。债权信托是以债权凭证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如代为清理和收付债款、代收人寿保险赔款(人寿保险单也是一种债权凭证)等。经济事务信托是以委托代办各种经济事务为内容,委托凭证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如专利代理、会计代理等。 ;

主要信托业务介绍:

㈠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在日本又称为金钱信托,类似于货币储蓄,其标的物是货币资金。目前,资金信托在美、日、欧比较发达,主要包括货币信托、贷款信托和财闰菜成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

1.货币信托。货币信托是个人以利殖为目的而采取的最常见的一种信托方式。它以货币为信托财产,在受托人的运用过程中,可将货币转换为货币债权、公债、金融债、公司债、优先股、普通股等有价证券。如果按委托人的要求或希望达到了信托目的,或信托期满,或信托宣告终结时,再将有价证券转换为增值的货币交给信托受益者。货币信托又可分为三类:特定货币信托、指定货币信托和无指定货币信托。

特定货币信托是指委托人向受托人明确提出了货币的运用方式、投资目标和附带条件的信托。由于受托人完全被委托人的意志行事,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益也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指定货币信托是指委托人把信托货币的运用范围作概要的指定,将信托资产交由受托人运用,如指定用于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及其他有价证券投资等。这种货币信托,一方面可使委托人放心于资金的使用,另一方面也可发挥受托人的业务专长,因此是一种可靠而有利的资金运用方式。按运用方法不同,指定货币信托又可分为共同运用指定货币信托和单独运用指定货币信托。前者是受托人把有相同要求的信托资金归纳起来统筹运用的货币信托,后者是把受托的信托金各自单独运用。

无指定货币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全部运用权都委托给信托公司或信托银行的信托项目。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权益,防止不安全因素的产生,各国一般都严格限制这种信托项目。

2.贷款信托。贷款信托的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后,领取“受益证书”,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长期放款。这是为了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并对这些资金作有效的周转筹措而创立起来的一种信托制度。

贷款信托是一个受托者与多数委托者之间缔结信托契约,根据契约,受托者主动向委托者募集信托资金,并将得到的款项用于贷款或票据贴现。

3.财产形成信托。财产形成信托是由收取固定报酬的劳动者按固定的期间从其报酬中提取固定的金额,交由信托公司运用增值的信托方式。信托资金由雇佣单位直接交付信托公司,金额、期限和比率由委托人(雇员)、信托机构、雇主三方商定。

4.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为了使持有的货币资金增值,可以委托信托公司购买有价证券,并加以运用和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因素:一是由信托机构同投资者筹集资金;二是由信托机构代替投资者投资于有价证券;三是基本上属于分散投资。证券投资信托,在英、美多为公司型投资信托,在日本主要采取《证券投资信托法》所规定的契约型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可作如下分类。

按结构可分为封闭型和开放型。封闭型一般规定一个募集期限,将在期限内募集的全部资金设立为一个信托财产单位,在运用、决算和收益分配上,分单位独立进行。开放型则在信托财产设立后,可以随时将募集来的资金追加到当初的信托财产中去。

按信托财产的用途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和公债、公司债投资信托。这种分类是以信托财产的用途中是否包括股票来划分的。如果单独以公债、公司债对投资对象,则称为公传、公司传投资信托;如果投资对象中包括股票,则统称为股票投资信托。

按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可分为稳定型、成长型。稳定型以回避风险为主;成长型则以追求证券价值所得为主要目的,多为开放型。

㈡有价证券信托。

有价证券的信托,包括专项有价证券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和国债券信托。

1.专项有价证券信托。委托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公债、公司债等有价证券交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运筹的信托业务。专项有价证券信托可分为管理有价证券信托和运用有价证券信托两种。

管理有价证券信托是以证券管理为目的的信托项目。具体手续是,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交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办理:①期内偿还、抽签偿还日期的管理;②领取利息、资本;③领取分红金;④缴纳增资的手续;⑤行使表决权;⑥其他事务。

运用有价证券信托是指,证券所有者不仅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证券,同时委托信托公司运用证券取得收益。在受托有价证券的运用方法上,一是以有价证券本身作为贷款,贷给第三者;二是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从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把借来的款项再作其他投资,以赚取利润。

2.职工持股信托。职工持股制度是以职工买进本公司的股份为目的而设立职工持股会,用工资和奖金定期买进本公司股票的制度。这一制度始于18世纪的法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和日本得到迅速发展。到80年代末,经济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中有90%采取了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信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职工每月向信托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购股储存金,到契约期满,信托公司将运用后的财产形式(股票)交还职工。另一种是职工将所持股票交给信托公司管理,期满收回。

3.国债券信托。债券投资者将国债委托给信托公司代管保护收藏及代办收息业务,并且在付息期时不领取利息,而委托信托公司作重复再运用,这样便形成国债信托与货币信托的双结合,而能获得高利润。信托公司在受托后,可将其利息所得部分转入“联合运用指定货币信托”户头中,这样客户可以享受到复利运用的优惠。债券持有人以信托方式存入信托公司,安全方便,只需付少量保管手续费。 ;

㈢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不动产的所有者将其不动产的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后者根据前者的一定目的,按照所签订的契约内容,对不动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业务。

不动产信托在整个信托业中,发展历史最为悠久。最早的不动产信托主要是土地财产的遗嘱信托,产生于11世纪的英国,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现代的信托制度。18世纪后期,美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业逐渐兴旺起来,到20世纪20年代发展出了不动产投资信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的信托银行、信托公司进一步介入不动产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不动产信托体系。

传统的不动产信托主要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发展起来的宅地分块出售、不动产管理以及战后发展起来的中介业务、公寓分宅出售业务、合作业务、鉴定业务、海外不动产信托等。目前,在发达国家出现了许多不动产信托的新形式,称为开发性不动产信托。开发性不动产业务主要包括房地产信托、土地信托、不动产流动化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等。 ;

㈣动产(设备)信托。

动产信托是以管理或处理动产(设备)为目的的信托,由设备的所有者即委托得与信托机构即受托者签订协议,将设备信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到后者手中,受托者发给委托者“信托受益权”证书,并将动产出租或出售给资产紧张的用户,而委托者则将其得到的“信托受益权”证书出售以获得款项。显然,动产(设备)信托起到的融资的作用。

能够进行信托的动产主要包括:1.车辆及其他运输设备,如铁道车辆、汽车、船舶、海上运输用集装箱等;2.机构设备,如电子设备机、建筑机构、机床、电梯、医用机械、停车场设备等。

按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可将动产信托分为管理处分型、随时处分型和出租型三种。其中管理处分型是最基本的一种形式。管理处分型是指受托者最终将动产出售,出售之前出租给用户使用的业务。随时处分型信托是在设立信托时,受托人把动产出卖给使用者,出售价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回。出租型信托是只以出租为目的,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信托的同时将动产出租给用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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