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在信托中的应用研究(四) 在信托关系中,当发生财产纠纷
区块链+信托的应用模式
(一)借助区块链优化信托公司传统投融资业务模式
1.尽职调查和期间管理中的风险识别
在传统投融资信托业务中,信托项目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增强担保措施以及期间管理都是信托公司进行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要遵循以下五大原则:全面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审慎性原则、透彻性原则、区别性原则。信托公司尽职调查的内容要在受托职责范围内尽可能系统全面,尽可能覆盖信托产品运作和管理中的各种方面,充分揭示或规避各种潜在风险。信托公司还应结合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原则,委托专人对尽职调查工作中的相关计划、工作底稿及报告的复核。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项目资料存在被篡改的风险,而信托业务人员是否完全按照法律和信托公司要求的风险管理办法去核查每一项资料也未可知。此时,如果应用区块链对信托项目在尽职调查和期间管理过程中所收集、整理和撰写的资料进行存证,可保证资料内容不被篡改,同时也为信托公司所尽的受托人职责提供证明,提升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增强担保措施也是信托公司防控项目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可以采用的担保措施主要有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质押和第三人保证等。其中,因动产抵押措施中的受抵押物可移动、易损毁、重复抵押、产权造假等因素的影响,以车抵为代表的动产抵押贷款产品发展受限。鉴于此,在线分布式账本能够让参与者更加容易追踪特点资产的所有权。理论上,区块链技术可被应用于动产抵押物的确权和追踪,从而打开动产抵押信贷产品的市场空间。以汽车为例,理论上,汽车厂商可以基于区块链技术为所有出厂汽车建立零部件信息专用系统和汽车流转专用系统,从根本上解决汽车的估值难题、追踪难题和确权难题,从而大幅降低汽车抵押贷款产品的业务门槛和运营成本。
在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信托公司需要对信托项目进行期间管理,应当尽量对信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按照预期的规划和进度完成拟投资项目。期间管理需要定期进行数据更新、逐个排查风险、资金管理等,此时信托公司可以凭借自身风控人才积蓄的经验智慧拥抱技术,成就竞争优势。由于所有相关资料都已及时上链存证,所以风控或业务部门等有查询权限的人员,可以通过区块链平台一键查询交易对手及关联企业,以及信托资金具体流向。同时还可以将预设规则写入智能合约,以及将借款人申请材料、不良信用记录和多平台借贷记录、支付结算等信息加以整合构建多维度图谱模型,交叉验证有效识别团伙欺诈、资金挪用等高风险行为,系统可以定期自动查询,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则通知信托经理和风控经理,及时进行核查,从而实现基于客户行为的贷中、贷后风险监控体系,确保资产安全,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2.投资交易指令和信托贷款行为存证
区块链的时间戳信息包含了原始文件信息、签名参数、签名时间等信息,可广泛应用于信托存证场景。
在投资类信托业务中,可应用区块链对客户的交易指令和信托公司依据客户指令所进行的投资行为进行存证。同样,在融资类信托业务中,信托资金贷款的分期发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也可以记录在区块链平台上,方便信托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和有授权的融资企业随时进行查询。
存证的内容及时间戳可证明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勤勉尽职、及时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3.简化支付流程
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各信托公司必须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财产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行的主要职责是安全保管信托财产,正确核算信托财产,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和清算。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各类投融资信托业务时,就要经常涉及与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与支付流程。在支付领域,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境金融机构间的对账、清算、结算的成本较高,也涉及了很多的手工流程,这不仅导致了用户端和金融机构中后台业务端等产生的支付业务费用高昂,也使得小额支付业务难以开展。
由于区块链底层技术具有“多人决策、价值共识、不可篡改”等特点优势,金融机构可以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点对点的价值转移,通过资产数字化和重构金融基础设施架构,可达成大幅度提升金融资产交易清结算流程效率和降低成本的目标,并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支付所面临的现存问题。在支付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间的对账成本及争议解决的成本,从而显著提高支付业务的处理速度及效率,从而有效助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
(二)基于区块链和数字资产的信托运行模式
1.资产数字化与数字资产信托管理
在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人类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在物理的“原子世界”中不断开创着前所未有的文明纪元,在此进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而计算机、互联网的出现则使得人类社会开启了信息时代的新篇章,步入了“比特世界”的玄奥之门。由此,信息的交互流动从慢速走向光速,数据的体量从匮乏变为爆炸式增长,无论“看得见的世界”还是“看不见的世界”都以大数据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鉴于数字空间的无限可扩展性、无限可复制性与多维可塑造性,这些数据甚至已经变成了人类社会一种新形式的财富,而新财富的表现形式就是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处在生产过程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以比特币、以太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是目前最为人们熟识的一种数字资产,各国央行正在积极探索和尝试的法定数字货币也是一种数字资产,除此之外数字资产还包括智能股票、智能债券等。
数据要成为数字资产,最重要的环节是对数据进行确权。以Internet为基础的信息网络虽然使得数据共享十分便捷,但是却不能实现数据的确权以及数据价值的记录和流转,基于互联网的数据无法成为资产,数据不能确权就不具有真正的价值。伴随这个矛盾的不断激化,区块链技术的诞生则有效解决了数据确权的问题——每一份在区块链网络上生成的数据都可以被定义权属关系,并且在区块链网络上可以实现数字资产的流转和交易。以上提到的智能股票、智能债券的“智能”含义,即利用区块链的数据不可更改性和可编程性,在区块链上登记发行的股票或债券,通过区块链可以使得这些数字资产实现点对点的交易和结算。
数字资产具有一些共通的属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数字资产是以比特币结构存在的虚拟资产,其并非像黄金那样是具有原子结构的实物资产,大部分情况下,数字资产都以比特信息的形式存在;第二,数字资产是一段计算机程序,人类可以对其进行编程。资产之间的交换实际上可以看做是代码与代码的交换,可以在区块链上通过编制智能合约程序,自主、自治地进行点对点交易;第三,数字资产是登记在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上的资产,那么登记在工商局的股权、登记在房产局的房产不一定是数字资产;第四,随着数字技术应用的不断扩展,特别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升级,传统资产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数字资产的内涵和外延也在迅速膨胀;第五,数字货币等数字资产跨越了资产证券化的阶段,直接实现了资产货币化。
数字资产的产生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基于区块链原生的数字资产,二是对现有资产进行数字化之后得到的数字资产。未来,个人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向将呈现为对数字资产的配置,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资产数字化也是大势所趋。纵览各大互联网独角兽在互联网数字经济中一飞冲天,其中离不开两个关键的因素,分别是资产流通和共享经济。资产流通最便捷的方法毫无疑问是将资产数字化,而共享经济的本质,还是将实体资产通过智能数字化的方式更加便利地进行资源共享,通过技术手段减少资源浪费、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当大资管时代来临时,资产管理需要面对成千上万种类的资产,无论是企业内部或者外部运作,都涉及大量的计算,数字化的资产则是以一种新的形式优化了企业对其资产的管理能力,提升了企业运行的效率。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范式,以其去信任化、分布式、高透明度等特性吸引着全球各个领域的关注,虽然当下区块链技术还不尽完善,但在很多领域都能够彰显出它的巨大潜能,在资产数字化方面更能凸显出其用武之地。具体来看,通过区块链的分布式系统,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被转移到对机器的信任上,而机器是以公允的代码客观执行相关逻辑。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大大降低了信用成本、提升可信度,同时也提升了各类数字资产的交易效率。应用区块链技术,还可以有效解决各类资产交易过程中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等痛点,其中监管机构作为区块链网络中的“上帝节点”,可以有效监测、审计各类交易,进行高效、高质地监管和引导。
信托行业将信托制度与数字资产相结合,大胆突破创新、挖掘数据潜力,推出了基于数据资产的信托产品。数据信托是委托人将其所有的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委托数据服务运营商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管理,由此产生的增值收益按照信托目的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参与信托利益分配,委托人则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方式获取现金对价,实现数据资产的价值变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与大数据的商业使用要求具有天然契合性,在数据权属确定性、数据风险定价与交易、商业模式设计、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可以与行业共同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和实践。关于数据信托未来的发展前景,业内专家多持乐观的态度,肯定了数据信托的制度优势和金融优势,认为数据信托的最大价值在于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实现数据价值优化、盘活数据企业资产、整合数据资源使用、促进数据利益互惠。
目前,数字资产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律保护问题。当下,国家从法律层面尚未明确规定数字资产的本质属性。最新实施的《民法总则》也仅仅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据此,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列入个人财产权进行保护。数据无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其产权归属,这会导致数据纠纷的潜在风险增加,数据拥有者会乏力参与数据交易,使得数据整合与流转产生阻力,继而影响国家大数据、信息化平台的有效建构。通过区块链技术虽然在技术上实现了数字资产的确权,但是数字资产的法律保障任重道远。
2.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
资产证券化作为使得流动性较低的资产通过一些结构性调整与重组,使之能够于金融市场中流通、转让的新型融资技术,是金融市场长期发展实践和金融创新的重要产物,自诞生起就对盘活金融市场、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操作流程来看,涉及以特殊目的机构(SPV)为核心连接发起机构和投资者的一条完整的资金流通链条,并且以该链条支撑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架构,此外,还有其他机构提供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证券的登记结算以及法律和会计等专业服务。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交易结构复杂、参与方众多、流程繁多,多方之间的信用成本较高,资产的透明度有限,资金方往往无法对资产信息有全面详尽的了解,信息获取成本高昂等问题。而区块链平台能够有效解决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通过机器以及公允的代码,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进行转移,实现了人对机器和算法的信任,构建一个信任的计算网络。从两者的本质来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区块链技术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具体来说,首先,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运用有效保证了底层资产数据的真实性且不可篡改,帮助融资人实现了资产保真,从而增加资金方的信心,并降低了融资成本,提升了资金流转的效率;其次,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的技术能力,通过人工智能的算法和数据爬取对资产进行分析和机器评级,在区块链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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