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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论坛第四期 “吴曼与华澳信托公司纠纷案”法律问题研讨会 信托关系法律适用

2023-09-11 08:15:25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2023年3月26日下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主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金融司法论坛第四期“吴曼与华澳信托公司纠纷案”法律问题研讨会于上海财经大学豪生大酒店顺利召开。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张江公证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家参加了研讨。

开幕式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朱晓喆教授首先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感谢各位专家长期以来的支持。针对本次会议讨论的“吴曼与华澳信托公司纠纷案”,朱晓喆教授简要介绍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裁判的案件,并在近期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为十大商事案件,他指出本案蕴含着信托公司在被动型管理通道业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侵权法律问题,并希望与会者在本次论坛上充分展开研讨

首先是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致辞。郑少华教授指出,自金融司法论坛举办以来,论坛为司法界、律师界等实务部门提供了良好的交流平台。针对本次研讨案例,郑教授提出个人看法,指出应从法律内部视角以法律的框架来解决问题,并从多个角度来研究讨论问题。希望通过各位专家学者对具体问题的讨论,能对法律实践有所助力,并期望未来能与各位有更长远的交流与合作。

继而,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陆春玮发表致辞。首先陆春玮副秘书长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指出此案例的研讨对资管机构交易架构设计的安排、信托合同项下义务及审慎经营界限的把握、投资者请求权之选择等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新旧法衔接的背景下,对于相关裁判的研究尤为重要。他提出金融司法论坛将致力于中国金融领域的前沿法律问题的研究,期待专家学者借助该论坛继续进行广泛、深入的研讨活动,并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支持。

最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杜爱武律师致辞。杜爱武律师提到各方共同举办此论坛的初衷有二,其一是法律回应行业,促进法律行业各从业者间积极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其二是行业回应法律,加强法律对行业的引导,提升各法律从业者对法律的敬畏和理解。他衷心期待与会专家学者可以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真知灼见。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

法院法官从类案的角度,介绍了“吴曼与华澳信托公司纠纷案”的情况,总结了其中蕴含的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非合同相对方的第三人能否对信托受托人提出侵权之诉;第二,信托受托人的行为能否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第三,信托受托人是否能以通道业务对抗第三人;第四,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形式认定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海波律师针对本案提出以下争议法律问题,即信托受托人是否应核查信托资金来源及是否应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根据现行规定和法律实践,信托受托人应当核查信托资金来源,这对日后从业者开展相关法律实践具有指导价值。他认为从相关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来看,通道类信托业务下信托受托人仅对委托人存在抗辩,一定程度上会对通道类信托业务的存在和发展产生影响。此外,他指出还应明确信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监管义务的界限。

某信托公司代表就通道类信托业务的认定和信托受托人开展此类业务时的风险防范分享经验。他认为本案中信托受托人出具风险排查报告的行为改变了其所从事业务的性质,故应重视信托受托人实际上扮演的角色,并以此来认定其是否开展的是通道类信托业务。根据实务中开展通道类信托业务的工作流程,他总结了相关风险防范经验,包括委托人需就受托人的相关材料签字盖章确认、委托人对其行为出具证明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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