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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2023-07-14 09:52:41 互联网 未知 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5 年 第 1 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中国银监会2014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1月30日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二章杠杆率的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第九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第十条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第十一条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第十二条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示的方法计算。第十三条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2列示的方法计算。第十四条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一)表外项目中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披露要求

第十六条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其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一)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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