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监管升级 140家银行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
作者: 金浩
来源: 零售金融新视角
当结构性存款呈现爆发式增长,加上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运营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违规展业等乱象层出不穷后,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中国银保监会10月18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销售管理、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且严格的要求。
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四方面要求,其中明确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品资质。这意味着,不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将无法发行结构性存款。
目前,银行所具有的衍生品资质分三种,2011年以前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银行,监管层并未区分普通类和基础类衍生品资质。2011年1月份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后,银监会开始对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增加了普通类和基础类的资质区分。根据监管办法,具备基础类资格的银行,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对于普通类资格,指除基础类资格外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据零售金融新视角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共有140家银行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包括基础类、普通类、以及未区分基础类和普通类衍生品资格的银行。其中,具备普通类衍生品资格的银行数量为46家,具备基础类衍生品资格的银行有16家,未区分基础类和普通类衍生品资格的银行有78家。
对于从事普通类衍生品资格的银行,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满足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
零售金融新视角注意到,今年以来,各地银保监局共批复具有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足10家,由此可见,监管对该业务牌照的发放也相对谨慎。
分银行类型来看,目前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主要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部分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其中,大型银行中除邮储银行共有5家,股份制银行11家,城商行28家,政策性银行2家。此外,农商行和其他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香港地区银行)分别为23家和71家。
附具备衍生品资格的金融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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