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 )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有效防范和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产品销售专区管理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应进行销售专区建设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个别面积较小、确实不具备设置独立销售专区条件的营业场所,可设置固定销售专柜,并按照专区“双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在销售专区内进行,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除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销售专区内配备包含“销售专区”(或“销售专柜”)、“录音录像”字样的明显标识,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可通过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理财及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在专区内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本机构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凡未在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建立产品分类目录,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涵盖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配备可登陆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的终端或提供纸质产品目录,便于消费者查询、核实产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助信息查询平台公开宣传私募产品。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专区内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应真实、合法,全面反映产品的主要属性,严禁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产品宣传资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浅显易懂的文字表达。其中,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还应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包含以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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