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介绍
国际结算是国际间清偿债权和债务的一种货币收付行为,是以货币收付来清偿国与国之间因经济文化交流、政治性和事务性的交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国际结算的目的是以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国际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国际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本中间业务。一、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情况介绍从1988年建设银行一些沿海城市分行试点开展进出口贸易和非贸易结算以来,建设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已经历了10多年的高速发展,国际结算业务量年平均增长幅度37%,目前市场份额保持在12%以上。10多年的高速发展为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客户面前树立了卓著的信誉:国际结算业务品种齐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网络完善;从业人员专业经验丰富、国际结算电子化手段先进、客户服务周到细致。近年来,顺应我国进出口业务发展的形势和客户对国际结算产品多样化的需要,建设银行一方面通过发展国际结算系统为客户提供了高效、便利的服务。另一方面,在不断完善原有国际结算产品的情况下,建设银行根据市场的需求逐步推出了新的业务产品,包括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福费廷、国际保理、海外代付、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增长速度近年继续保持高速上升趋势。2002年国际结算业务量为628亿美元,2003年达到819亿美元,增长率为30.4%。
二、我行国际结算产品介绍目前我行有如下一些国际结算产品,总行营业部及开办国际业务的各个分行都可办理,客户可以将申请材料直接交到所在地分支机构。1. 外汇汇款业务:外汇汇款是国际结算业务中最基本的结算方式,同时,也是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汇款方式除用于贸易货款的支付以外,还常用于各种从属费用(如保证金、运费、保险费、佣金、退赔款或罚金等)的支付。除电汇、票汇、信汇等三种方式外,还有其它形式的汇款方式。如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信用卡等。特点:(1)汇款结算方式能迅速、及时地完成款项的划付,比起信用证和托收方式,可以让收款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款项。(2)手续简便,费用低廉。(3)建立于商业信用之上的支付方式。相对于信用证和托收方式,风险较大。客户流程汇出汇款:(1)签订商务合同并约定以汇款方式结算。(2)申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客户将汇款申请书和有关的商业合同(销售合同、索赔协议、佣金协议等)、报关单及相关部门的批件交至银行办理汇出汇款手续。汇入汇款:(1)银行通知客户有款项汇入。(2)办理结汇或其他相关手续。2. 托收业务:托收是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收款人(一般为出口商)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发运后,将单据提交给当地的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该银行再将单据委托给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代收行),由代收行将托收单据提示给付款人,付款人根据指示向代收行付款或承兑。从出口商开户行的角度看,该项业务通常被称为出口托收;从进口商开户行的角度看,该项业务通常被称为进口代收。根据委托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特点:(1)是一种商业信用,其风险一般介于信用证和汇款结算方式之间。(2)相对于信用证方式,手续较简,费用较低;相对于汇款方式,手续较繁,费用较高。客户流程出口托收:(1)签订商务合同并约定托收结算方式。(2)出口商出货并制单。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制备相应单证,如发票、箱单和提单等。(3)申请办理托收业务。出口商将单据连同出口托收申请书提交给银行办理托收。(4)收妥货款。进口代收:(1)签订商务合同并约定托收结算方式。(2)进口商收到代收行提示单据。3. 信用证业务: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的、由开证银行凭规定单据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保证性文件。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和出口信用证业务。进口信用证是银行为国内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国际结算工具。在进口商品时,如果国内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约定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则由它向国内银行提供进口合同等材料,申请开立信用证,国内银行经审批同意后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对出口商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正确无误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向出口商付款。出口信用证是为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一种国际结算工具。在出口商品时,国内出口商可以与国外进口商约定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当国外银行开出信用证,就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提交了正确无误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对出口商付款。特点:(1)在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的收款有了银行信用的保证,这有利于贸易双方在互不熟悉的情况下减小结算风险,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2)相对于汇款、托收方式,手续较繁,费用较高。客户流程进口信用证:(1)客户向银行申请开证。(2)改证。如客户需修改信用证,填写改证申请书,银行进行内部审批通过后,对外发出改证通知。如涉及金额、期限等重要条款的修改时,银行会要求客户增存保证金或提供需要的材料,方能对外改证。(3)付款赎单。银行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单据后,进行审单,如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通知客户付款,客户付款赎单。出口信用证:(1)签订商务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2)收到信用证通知。被通知收到正本信用证。(3)审查信用证内容。审查信用证内容条款,如发现乱码、条款描述模糊、歧义或与合同不一致,应立即要求通知行电洽开证行核实、修改和确认。(4)出货、制单。组织出货并按照信用证要求制备相应单据,如发票、箱单和提单等。(5)提示单据。向指定银行提示单据。(6)修改单证。如发现单单不符,单证不符,应按信用证要求进行修改。(7)申请贸易融资。如有资金需求,可向银行申请贸易融资。(8)收妥款项。4、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以融通资金或保证债务等为目的而开立的信用证。从本质上说,备用信用证就是一种保函,通常用于担保融资、债务的清偿或义务的履行。只要甲方对乙方承担了义务,而乙方认为仅有甲方履行义务的承诺尚不够时,就可通过甲方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向乙方作出承诺。这种承诺是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特点:(1)以银行信用为基础,遵循国际惯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2)独立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其付款承诺可以是有条件的或无条件的。(3)开证行处理的只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而完全不管基础合约的履行。客户流程开出备用信用证:(1)决定。客户之间签订商务合同或因某种法律关系等而需要银行保证,因而决定开出备用信用证。(2)向银行申请。申请人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商务合同副本或招标书副本;近期财务报表;反担保或财产抵押书等;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新客户时);其它应提交的材料。(3)存入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4)发生备用信用证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处理。(5)补足保证金,由担保方执行备用信用证。接受备用信用证:(1)到银行领取备用信用证。(2)出具证明。如果委托人发生备用信用证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向担保方出具委托人违约的相关证明文件。(3)收到备用信用证项下赔偿金额。5.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包括: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议付、出口托收贷款、信托收据贷款、提货担保、信用证远期汇票的贴现及应收款买入、福费庭、国际保理、海外代付、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对象是在国内正式注册的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细分种类:
(1)信用证打包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将开证行开立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修改(如有)正本留存,对借款人发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的贷款。(2)出口议付: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资信情况,在其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后,依据开证行的议付委托,将议付金额先行解付给出口商,然后凭单据向开证行索回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短期融资。(3)出口托收贷款:银行为出口商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在出口商交单后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4)信托收据贷款:银行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向申请人提供的短期融资。(5)提货担保: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通常情况下应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如果航程过短,货物早于单据到达,进口商可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以便及时提货用于生产销售并免付滞仓费。(6)远期信用证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对远期议付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贴现;或在开证行确认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付款到期日后,买入该信用证项下应收款。(7)福费廷: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8)国际保理:是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基于应收帐款转让而共同提供的包括应收帐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信用风险担保以及预付款融资等服务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9)海外代付:是指开证行开出假远期信用证并对来单汇票承兑后,在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费用的条件下,由指定的代付行(贴现行)对汇票进行贴现并立即向议付行付款的融资方式,也称为买方付息贴现业务。(10)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保单项下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从而在对以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和赊销为结算方式的出口贸易,在货物出运后获得银行按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给予的资金融通的业务。(11)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指出口商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后,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客户(进口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有追索权短期融资的一种金融服务。客户流程(1)申请。客户向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各种相关资料。(2)签订合同。银行经营部门进行调查和审批后认为可行,则客户将与银行签订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如银行认为不可行,则将客户申请时交付的材料退还。(3)落实担保手续。合同签订完毕后,客户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4)银行发放贷款。客户办妥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合同即生效,银行即可向借款客户发放贷款,借款人可按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5)还款。按用款实际期限,贷款即将到期时,借款客户应筹集资金以按时归还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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