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结算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2】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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