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探析 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3.投贷联动模式有助于推进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丰富银行收入来源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或将成为探索混业经营的起点, 为银行后续经营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打下基础。此外,部分开放商业银行股权投资试点资格有利于银行业务模式的转变, 对商业银行培养投行化的思维模式有所助益。从短期来看,考虑到中小科创类企业的自身体量有限以及高风险特征, 商业银行初始阶段仍会在审慎经营的原则下开展业务, 短期内投贷联动业务并不会对银行带来很大的业绩增量。但长期来看,商业银行通过投贷联动业务对科创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加强了商业银行和科创企业的紧密关系,伴随着科创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商业银行的其他各项业务也必然会随之逐步渗透到企业、甚至是企业上下游行业的各个方面,反过来推动商业银行自身盈利模式的转型升级,从以往单纯的资金提供者逐步转变为联结企业、风投、政府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性商业平台,从而不断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丰富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
二、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相关政策梳理
在目前国内金融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仍然存在制度障碍。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 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亊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极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限制了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的行为。但通过梳理近年来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相关政策,可以发现政府对于推动银行试点投贷联动持积极态度,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有望迎来历史机遇。
三、近年来国内银行投贷联动的实践及主要模式1.国内银行投贷联动的实践
虽然我国银行业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近年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通过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在境外设立投行机构或通过表外代客资产管理等方式参与股权投资和各种形式的投贷联动实践。
2.近年来国内银行参与投贷联动的主要模式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近年来国内银行主要通过“迂回”方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国内银行参与投贷联动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模式: 即“表内贷、表外投”、“母行贷、子公司投”、“内部贷、外部投”和“境内贷、境外投”。
(1 )“表内贷、表外投”模式:银行表内贷款+ 表外代理股权投资
该模式下,股权投资的操作模式为:银行理财客户资金投资券商、基金子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约定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原股东持有的标的企业部分股权或直接增资入股标的企业,投资收益由股东或第三人按期支付,投资到期由股东回购或第三人无条件受让标的企业股权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该模式下股权投资方仍获得确定的固定回报,银监会认定该类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仍属非标债权投资范畴,且理财资金刚性兑付的约束依然存在,银行表外代客理财的风险并没有转移。《资管新规》颁布以后,该模式难以持续。
(2 )“母行贷、子公司投”模式:国开行贷款+ 子公司直投
该模式主要代表是国开行的“母行贷款+ 国开金融股权投资”。作为国开行进行股权投资的子公司,国开金融既可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定向增发、借壳上市等方式参与企业股权重组、 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并对目标公司形成投资,还可通过基金或母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同时国开金融与国开证券的配合,可为客户提供完整的从股权投资到企业上市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母行贷、子公司投”模式的优势在于投贷都通过银行表内的方式进行,可在银行层面实现以股权增值收益弥补信贷风险损失,有利于客户资源的深度挖掘,同时投贷联动不仅补充了创新型企业稀缺的权益性资金来源,而且通过股债结合,一揽子解决了创新创业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缓解了其财务压力。缺点是风险无法分散,客户出现问题可能导致银行投贷同时失败,放大了银行承担的风险。
(3 )“内部贷、外部投”模式:银行贷款+ 外部机构股权投资
商业银行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是当前国内银行采用最广泛的一种投贷联动模式。这种模式中银行只负责“贷”的部分,“投”的部分由外部风投机构完成。银行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一般有一个合作名单,对于合作名单范围内的VC 、PE 拟投或已投的中小企业,在综合考虑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授信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以信用、股权质押、PE 保证或类保证等方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融资业务。“内部贷、外部投”模式有利于银行与投资机构双方共享客户资源,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缺点是银行无法实现以投补贷,而且双方的风险偏好不同,客户判断标准不一,协调成本较高,决策效率较低。
(4 )“境内贷、境外投”模式:境内银行贷款+ 境外子公司投资
境内五大行等商业银行在香港均设有投行子公司,可以通过内外联动方式实现投贷联动。如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将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客户资源推荐给境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从中筛选客户并通过自有资金直接进行投资。此外,境外子公司还可以通过在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建立境内股权投资平台,进行股权投资。由于这些境外子公司具有投行业务全牌照优势,除直接投资境内企业股权外,还可提供IPO 承销、增发、境外债券承销和发行以及夹层融资等配套服务。“境内贷、境外投”模式中“境外投”较国内直接投资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但缺点是境外投行子公司不能提供境内的IPO 、定增、发债等配套服务,同时由于受跨境地域限制,境外投行子公司直投后的后续服务能力稍显单薄。
3.目前试点方案中的投贷联动模式
2016 年4 月21 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正式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投贷联动试点正式明确,首批5 个地区10 家银行入围试点,今后将可能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1 )试点地区和试点银行机构
首批试点5 大地区为:北京中关村买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10 家试点银行机构:国开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
根据《指导意见》,以上机构中,国开行、中行、恒丰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可根据其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在上述5 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浦发硅谷银行可在现有机构和业务范围内开展试点;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可在设有机构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
(2 )投资子公司的运作要求
目前试点方案中的 投贷联动模式为 试点银行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同时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业务。
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按照约定参与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适时进行管理退出和投资退出。
(3 )投贷联动业务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建立“防火墙”。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功能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 ;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银行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银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时,贷款来源应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
二是建立风险容忍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开展投贷联动时,试点机构应当合理设定科创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应当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
三是建立收益共享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在投资与信贷之间建立合理的收益共享机制。投资功能子公司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由投贷联动业务中的投资收益覆盖。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最终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
四是建立业务退出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贷联动业务风险的监测评估,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退出程序。
四、策略建议: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大背景下,股权投资及投贷联动业务迎来可期发展机遇,建议银行积极关注
近年来,我国政策领域不断推进资本市场改革,今年更是将注册制进一步从科创板延伸到创业板;在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大背景下,上市退出更为容易,权益资产流动性增强,股权投资及投贷联动业务迎来可期战略发展机遇。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应积极予以关注,一方面是基于自身定位重点打造若干专业特色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另一方面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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