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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转账,会有风险吗? 怎么转外汇给别人转账到银行卡上去

2023-08-06 01:53:07 互联网 未知 银行

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转账,会有风险吗?

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成熟,网络经济变得异常发达,各类网络支付结算及贷款平台五花八门,在给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滋生了不少网络犯罪。随着支付方式的改变,一般的转账业务也不再像以前一样需要前往柜台办理,随时随地利用手机APP就可以实现,便捷高效。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请托帮忙转账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那么给别人提供银行卡,帮别人转一下账,这会有风险吗?会涉嫌违法犯罪吗?

答案是:如果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仍然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则可能会涉嫌犯罪。因为你账户的转账有可能是在为洗钱、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况且,在办理银行卡时,银行工作人员都会按照业务流程对银行卡持卡人进行告知,说明不得出租、出借、买卖等,这些都足以说明为别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会存在风险。

案例概况

笔者承办的案件中,被告人在QQ群看到有人发布“信用贷款”“黑户贷款”等字眼的消息,因个人资金紧张而联系到所谓可以提供贷款的人。这位可以提供贷款的人声称,只要征信没有问题,先刷流水跑分后就可以成功贷款,而且刷流水还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

被告人没有做一个成年人最基础的判断就答应了所谓可以提供贷款的人,并将自己的手机、多张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了那个所谓可以做贷款的人,并在他人利用其手机和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刷流水的时候帮助人脸识别。

基于一个成年人应有的基础判断能力和谨慎性,很明显能够察觉这样向陌生人提供银行卡并获利的行为存在问题。但被告人依然向他人提供,即使在知道这样的刷流水“跑分”是在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后,其依然没有及时停止。

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应当符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犯罪论处。

律师解读

一、犯罪行为方式虽与日常生活行为重合,但极易避免。

在上述案件的犯罪活动中,人头(提供银行卡的人)、卡商(利用网络等途径招揽人头提供银行卡)、操作手(利用银行卡操作转账的人)、币商(转账过程中其他收付款的人)及幕后老板,大部分系在网络上交流或者认识,尤其币商和幕后老板,可能并不与其他人员在同一城市,甚至同一国家,而其中的人头、卡商、操作手都是只分担了部分行动,且这种帮助行为隐蔽性很强。

但从笔者代理的案件可以看出,面对这样的情况,只需要普通的判断力即可甄别行为的风险性,并不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或多强的风险意识就完全有可能避免其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犯。

二、帮助者认识到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且其帮助行为与信息网络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成立帮助犯。

《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该条的规定可知,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是同样要求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犯罪。只要现有证据表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就成立帮助犯。至于他人是谁、是否被查获、是否具有责任,都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基于现实中该类犯罪日渐增多,且切实与信息网络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实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实行,所以,《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此条,以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和安全。

三、转账业务是日常生活中很普遍的行为,法律这样规定会不会打击面太广,且加重处罚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刑法》的本条规定,依然坚持该类行为认定为帮助犯,并没有将帮助犯进行正犯化,而是对特定的帮助犯规定了量刑规则,使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从犯)的处罚规定。该条的增设是基于传统的共犯理论,对帮助行为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认定条件,“情节严重”的要求即是在缩小处罚范围。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梁婉荣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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