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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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阿姨:小钟老师啊,上次您讲解期货保证金制度,我听了真是受益匪浅!您在讲解的过程中提到了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我越想越觉得这个制度有意思,值得好好学习,今天您再给我讲讲?
小钟老师:没有问题小费阿姨,您在学习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尽管来问。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为逐日盯市制度,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的结算部门会按照当日各个合约结算价格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并以此调整会员的保证金账户,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相应的,具有经纪业务的会员也会按照相同的方法对客户进行结算的操作。若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保证金水平时,那么交易所(或经纪会员)就会通知该会员(或客户)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追加保证金以达到初始保证金水平,如果会员、客户不及时补足保证金,交易所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小费阿姨:这样看来,期货交易的结算方式与股票交易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啊。
小钟老师:您说的没错。股票交易是持有到期时进行清算,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的资金转移。相比之下,期货价格随着时间变化,由于存在期货交易的当日无负债制度,每个保证金账户在任意一个时点都可能产生产品净利润或者净损失,因此期货合约每天也都会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小费阿姨:我听明白这个原理了,说白了就是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始终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从而防止负债发生,并以此来控制交易风险?
小钟老师:您说到点子上了!逐日盯市制度保障了会员(或客户)不会在账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入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这样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账户的资金情况能够及时了解。更重要的是,在逐日盯市制度下,如果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期货交易者追加保证金其实等同于为自身的投资设立了动态的现金流储备,这对市场而言,可极大限度防范资金信用风险。下面我们请孟博士来解读一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孟博士解读: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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