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
主要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23〕29号)。
审核材料
一、外债账户开立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二、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三、办理外债结汇及使用
(一)银行为非金融企业办理外债结汇及使用
参照“10.1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办理。
(二)银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债结汇及使用
1.《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外汇局关于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结汇的核准文件。
四、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办理付息业务的,还需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5.非银行金融机构购汇偿还外债本息时还需提交外汇局核准文件。
五、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1.书面申请。
2.外债合同或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套期保值合同或协议。
4.交割通知凭证。
六、外债账户关闭
业务登记凭证。
办理地点
境内机构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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