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权人,银行是否有权直接划扣债务人任意账户上的资金? 外汇存款账户里钱是人民币么吗
在银行开展公司信贷业务的过程中,格式条款被普遍使用,主要内容被固化。使用格式条款,提高了银行开展公司信贷业务效率,方便了银行和借款企业,但银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设定大量“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而借款公司却无从选择。下面小编,就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企业逾期不还,甲方有权扣划其质押保证金账户或任何其他账户上的资金”这条格式条款进行深入分析。
(一)未向法院申请执行保证金,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扣来偿还借款是否合法?
1、《担保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特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从本条来看,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合法有据。
2、从实质上来看,人民币或其他币种从实质上来看,也是一种动产,并交付债权人占有,符合动产质押的法律定义。但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又不同于一般动产。对于一般动产,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与质押人协商对该动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故一般质押动产,债权人在未经质押人同意变卖、拍卖、折价,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无权擅自处分。
保证金无需拍卖、变卖、折价,价值明确(如为外汇,按当日外汇卖出价折算成人民币,也明确),无需拍卖,银行直接划扣不会引起质押人对其价值的异议。
3、从上面来看,法律虽无明确规定银行可以直接划扣保证金,但并没有因此加重质押人责任、未损害质押人权益,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甲方有权扣划任何其他账户上的资金”是否因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
1、“其他账户上的资金”与质押账户上的资金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他账户上的资金”一般属于储蓄合同或单位存款合同关系,而质押账户资金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不能与质押账户一样直接划扣。
2、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储蓄合同、单位存款合同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银行也无法依据债权债务法定抵销权抵销。
3、《商业银行法》第29条“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来看,任何人,包括银行自身不得擅自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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