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无额度限制 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渠道有哪些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
概 述
三种途径: 通过央行代理、 通过具有国际结算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代理和直接投资。境外央行类机构若选择了央行代理途径, 仍可在商业银行代理和直接投资两种途径中选择一种进行投资。
交易品种: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是否有额度限制: 无。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备案制管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资金是否可以自由汇出:是。
衍生品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或 ISDA 主协议。
费用: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以下简称 “同业拆借中心” )缴纳交易手续费,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缴纳服务费。同时,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根据双方签署的代理投资协议约定。
一、通过央行代理备案签署代理协议开户交易前准备(授权、资金汇入、交易协议等)投资和结算日常查询资金汇出外汇资金兑付成人民币若有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需求,可参照《银行间外汇市场流程》办理。两者可同时进行
(一)备案
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原件邮寄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1(附件1)。
联系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秘书处
电话:010-66195860,传真:010-6601537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邮编: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在10个工作日内邮件告知外方完成备案,同时将邮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开市场操作部,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请其协助办理开户联网工作。
(二)签署代理协议
境外央行类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并签署《中国(内地)境内银行间市场投资代理协议》(本节(二)到(七)简称“代理协议”)。本节(二)至(七)相关事宜均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开市场操作部联系。
联系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开市场操作部
电话:021-68795106,传真:021-50795279
邮箱:omont@pbc.gov.cn
上述(一)、(二)流程可以同时进行。
(三)开立资金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1.按照代理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为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只能用于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资金往来。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开立3日后将账户信息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境外央行类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代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人民币债券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在账户开立
3日后将账户信息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境外央行类机构。
(四)交易前准备
1、授权:境外央行类机构应与中国人民银行交换有权签字样本及前后台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2、资金汇入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
境外央行类机构应确保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相关投资。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将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人民币账户的资金转入该账户,亦可通过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方式以外币兑换的人民币资金入账(详见《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
3、交易协议文本准备
(1)如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债券回购交易,需要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订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及补充协议,若有)和《文本特许使用备案函》。
(2)如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债券借贷交易,需要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
(3)如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银行间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需要与其对手方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及补充协议和《文本特许使用备案函》,或由境外央行协商与对手方签署《ISDA主协议》。
联系信息:刘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
电话:010-66539143,传真:010-66539028
邮箱:liuyue@nafmii.org.cn
(五)投资和结算
1、提交交易指令:境外央行类机构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经有权人签字的交易指令。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以确定交易标的,亦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为询价并确定交易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及时发送经授权人员签名的指令接收回执。
2、达成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在完成交易要素合规性审查后,根据境外央行类机构的交易指令,代理其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3、传递成交单信息:交易完成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将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成交单和交易确认书等作为成交合同,通过SWIFT报文、邮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境外央行类机构。
4、债券结算、资金结算与清算: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完成交易所涉及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结算和清算完成后,中国人民银行当日通过SWIFT报文、邮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境外央行类机构发送相关结算单据。
对于纳入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等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则。
联系信息:蒋辰铭上海清算所产品开发部
电话:021-23198585邮箱:jiangchenming@shclearing.com
(六)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境外央行类机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债券托管账户余额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可应需提供每日相关账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与境外央行类机构的约定,通过SWIFT报文、邮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境外央行类机构提供月度对账单、债券付息兑付、结息等单据。境外央行类机构可直接通过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网上客户端查询市场行情、成交单等信息。同业拆借中心网上客户端地址6https://ats.chinamoney.com.cn:8888,操作手册(中英文版)下载地址http://www.chinamoney.com.cn/fe/Info/2723408。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直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网上客户端查询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债券结算合同明细等信息。
查询操作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债综合业务平台-网上客户端-网上客户端业务指引(境外机构)”或“www.chinabond.com.cn-Bulletin-GuideonChinabondIntegratedOperationPlatform(CIOP)Online(ForOverseasInstitutions)”。
联系信息:中央结算公司:吴青客户服务部
电话:010-88170768
邮箱:wuqing@chinabond.com.cn
(七)资金汇出境外央行类机构应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经有权人签字的资金支付指令。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由将其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转出,既可转至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其它人民币账户,亦可通过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汇出(详见《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
二、通过商业银行代理
(一)备案
同一(一)。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在邮件告知外方完成备案时,同时将邮件抄送该商业银行。
(二)签署代理投资协议
商业银行与境外央行类机构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信息系统”备案。
联系信息:王丽洁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
电话:021-20897443
邮箱:whscc@sh.pbc.gov.cn
备案签署代理协议开户日常查询资金汇出交易前准备(授权、资金汇入、交易协议等)
三者可同时进行投资和结算若有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需求,可参照《银行间外汇市场流程》办理。外汇资金兑付成人民币
(三)开立资金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交易账户
1.商业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27号)为境外央行类机构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为《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附件1)复印件。
2.商业银行按照《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业务指引》(中债字[2015]86号,附件2)的规定,协助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分别开立人民币债券托管账户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手续。
3.商业银行按照《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业务指引》(中债字[2015]86号,附件2)的规定,协助境外央行类机构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开立在中国(内地)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系统中的交易账户。同业拆借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立交易账户手续。
上述资金账户、债券账户、交易账户均以境外央行类机构自身名义开立。如果境外央行类机构内控制度允许,上述(一)、(二)、(三)中的所有流程可以同时进行。
(四)交易前准备
1、授权:境外央行类机构与商业银行交换有权人签字样本等。
2、资金汇入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境外央行类机构应确保其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相关投资。商业银行在收到资金入账后,及时反馈。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将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人民币账户的资金转入该账户,亦可通过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方式以外币兑换的人民币资金入账(详见《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
3、交易协议文本准备
内容同一(四)3,可由商业银行协助办理。
(五)投资和结算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债券托管账户、交易账户都是实名账户,在代理进行交易和结算时,交易对手知晓境外央行类机构的身份。
1、提交交易委托: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含传真、邮件或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网上客户端)向商业银行提供经有权人签字的债券交易委托书,并授权商业银行在交易达成后完成债券结算。境外央行类机构既可确定交易标的,亦可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询价并确定交易标的。
同业拆借中心网上客户端地址https://ats.chinamoney.com.cn:8888,操作手册(中英文版)下载地址http://www.chinamoney.com.cn/fe/Info/2723408。
2、达成交易:商业银行在完成交易要素合规性审查后代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系统中发送交易指令,达成交易。
3、传递成交单信息:商业银行将交易系统中生成的成交单或交易确认书反馈境外央行类机构,或者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网上客户端自行、实时查询成交单。
4、债券结算、资金清算:商业银行完成境外央行类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债券账户对应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之间的债券交割与资金收付操作。结算完成后,商业银行当日向境外央行类机构发送相关结算单据。商业银行可按境外央行类机构的指令实现T+0或T+1结算。
对于在上海清算所纳入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等衍生品交易,请参考一(五)4所列。
(六)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具体与商业银行约定。也可直接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网上客户端查询相关市场行情、成交单等信息,查询方法请参考一(六)所列。
(七)资金汇出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由将其开立在商业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转出,既可转至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其它人民币账户,亦可通过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汇出(详见《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
三、直接投资
(一)备案
同一(一)
(二)开立资金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交易账户
1.境外央行类机构自行赴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其债券交易的资金账户,商业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27号)为其开户,开户材料为《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附件1)复印件。该商业银行并不必然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
境外央行类机构自行赴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分别开立人民币债券账户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开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附件2,中债字[2015]86号印发);
(2)至少两名后台业务人员参加债券托管结算业务培训;
(3)签署开户所必要的业务协议;(4)向中国联通或电信申请联网通信线路,与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联网。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手续。
联系信息:中央结算公司:吴青客户服务部
电话:010-88170768邮箱:wuqing@chinabond.com.cn
上海清算所:胡颖清算部
电话:021-23198683邮箱:huying@shclearing.com3.
境外央行类机构自行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开立在中国(内地)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系统中的交易账户,并提交联网申请。需提交材料包括:
(1)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
(2)入网退网申请表(境外机构专用),其中联网方式包括:一是专线(接入地点可选北京、上海或香港),二是通过增值服务商BTRadianz或TNS的MPLSVPDN网络接入;
(3)本币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4)至少两名前台业务人员参加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交易员培训;以上材料均可在“中国货币网-市场指南-本币市场指南-入市指南-境外机构入市指南”下载,同业拆借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立交易账户。
联系信息:边宇卒同业拆借中心市场二部
电话:021-50493097邮箱:bianyuzu@chinamoney.com.cn
(三)交易前准备
1、信息交换:同业拆借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将系统管理员账号发送给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前应使用该账号登录本币交易系统进行信息维护和权限设置,包括本方资金账号、托管账号、以及前台交易员的用户名、密码、交易权限。
2、资金汇入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同二(四)2所列。
3、交易协议文本准备:内容同一(四)3,境外央行类机构自行办理。
(四)投资和结算境外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债券托管账户、交易账户都是实名账户,开展交易和结算时,交易对手知晓境外央行类机构的身份。
1、达成交易达成交易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境外央行类机构直接登录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与对手方达成交易。途径包括:发送对话报价给交易对手方(BilateralNegotiation);发送请求报价给做市机构(RFQ);直接点击做市机构双边报价(One-Click)。
2、成交单信息成交单信息成交单信息成交单信息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系统自行查询、打印成交单或交易确认书。
3、债券结算债券结算债券结算债券结算:境外央行类机构直接通过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债券账户及对应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完成交易所涉及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可实现T+0或T+1结算。结算完成后,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行打印相关结算单据。对于在上海清算所纳入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等衍生品交易,请参考一(五)4所列。
(五)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境外央行类机构可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网上客户端查询相关市场行情、成交单等信息,查询方法请参考一(六)所列。
(六)资金汇出同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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