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 关于债券基金以下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本题的难点在于,债权让与规则的理解,以及类推适用方法的运用。
A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在债权让与规则中,债权让与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签订债权让与协议之时,如无其他特别约定,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该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之后,可以对债务人生效。根据该规则,类似的,在债权出质的时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之间订立债权质押合同之时,如无其他特别约定,在质押人与质押权人之间产生质押权,该质押权在通知债务人之前,还不能对抗债务人。只有将质押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之后,才可以对债务人生效并且对抗债务人。此时,债务人不能再向原债权人清偿,而应向债权的质押权人清偿。向原债权人清偿的,不发生清偿的效果。因此,在本案中,甲丙之间债权出质协议签订之时,在甲丙内部即发生债权出质效果。未通知乙时不能对抗乙,不能对乙生效,丙不得依该质押权向债务人乙主张清偿,即丙不得向乙主张质押权。因此,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是债权质权对抗乙的对抗要件,而不是债权质权的生效要件。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质押的事实,通知乙后,对乙生效,丙的质押权可以约束、对抗乙,因此乙应当首先向丙清偿。清偿完毕后,乙的债务如果还有余额,乙就该余额继续向原债权人甲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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