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 保险金信托费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物权法》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在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债务之后,主债权消灭,甲公司的保证责任也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则甲对乙的追偿之债也随之消灭,故乙提供的反担保也消灭,即甲公司的债权质权消灭。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甲、乙将债权转让给丁之后,并未通知丙,则对丙不发生效力,此时,丁不能向丙主张该债权。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对流押(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甲、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这是流押(质)条款的典型体现。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此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抗辩权之延续。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抗辩权,在债权让与之后,对受让人仍可以主张该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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