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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投资者问答之《投资者保护篇》 债券投资者保护教育内容怎么写

2023-08-24 14:51:54 互联网 未知 债券

债券市场投资者问答之《投资者保护篇》

三、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应重点关注哪些事项?

投资人应当充分关注债券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充分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的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回售条款、风险因素等内容,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在债券存续期内,投资人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

(2)债券信用评级及调整情况;

(3)发行人主要资产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是否存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重大变化;

(6)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弃债权或财产数量较大的情况;

(7)发行人是否有出现重大损失的情形;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四、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什么内容?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1)第三方担保,即第三方签署担保函、担保合同,为发行人债券发行承担担保责任;

(2)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即签署抵质押合同,并对担保物进行评估、抵质押登记或托管,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3)商业保险,即签署相关保险合同;

(4)偿债专项基金,成立专项基金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5)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6)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7)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8)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五、当前,城投债“信仰”盛行,部分投资者将城投债视为低风险品种而盲目投资,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城投债是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特定阶段的产物。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为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为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有市场机构认为,城投债隐含地方政府信用背书,部分市场机构盲目追捧,投资时只看利率不看风险。但是,实际上城投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偿债保障源于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资源,地方政府并不承担偿债责任和兜底义务。特别是,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必将有序打破“刚性兑付”,任何信用债都是存在违约风险的。因此,投资者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看待城投债,认真分析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能把城投债当成国债、地方债来买。

六、交易所债券市场对于债券投资杠杆有哪些规定?

对于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业务,一般都有杠杆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受这些监管要求以及机构内部的风控规定的影响,这些金融机构债券投资杠杆水平总体不高。

七、为便于债券违约处置,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实践中,很多投资者投资债券时,往往比较重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却忽视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安排。当发行人到期违约不能偿还本息时,才发现解决机制约定存在过于简单笼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利于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八、债券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有哪些?

债券一旦发行之后,发行人便有义务按时履行回售、利率调整、分期偿还、还本付息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发行人如果出现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增信机构等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债券投资者履行相关代偿义务,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当协助投资者维护相关合法权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可以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用于提高偿债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售条款等,这些措施均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九、债券违约处置主要涉及哪些机构?

债券违约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机构:一是一致行动协调机构,一般包括债券持有人大会和相关债权委员会等;二是顾问机构,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聘请不同的财务顾问、审计师、法律顾问等;三是司法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的违约处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参与机构,在破产程序中通常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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