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登记结算(登登等登 基金里面的债券叫什么名字啊怎么读
一直对债券登记结算中的中债登、中证登等登记结算机构有点儿搞不清楚,尝试梳理了一下:
请在PC端或APP中放大查阅中债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中央金融企业,是承担中央登记托管结算职能的国家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成立以来,公司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从国债集中托管起步,逐步发展成为各类金融资产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财政部的国债托管管理办法,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的国债总托管人,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根据人民银行的债券市场相关管理办法,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根据发改委授权,公司是企业债总登记托管人及发行审核的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根据银监会授权,公司还承担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和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系统等的开发或运作。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 托管账户管理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中证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设立,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的全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划归中国结算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全国集中统一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由此形成。
根据《证券法》、证监会发布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前公司业务覆盖的场所范围:(一)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部上市或挂牌的证券提供登记、清算和交收服务;(二)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提供清算、交收服务;(三)为沪港通等跨境证券交易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服务;(四)为内地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及陆港基金互认产品提供登记、清算、交收及托管服务;(五)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提供登记结算服务;(六)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国债期货提供实物交割服务;(七)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服务;(八)为境外上市公司(主要在香港)非境外上市股份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服务;(九)为债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流动提供转托管(转登记)服务。
公司对登记结算系统参与者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一)为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人提供持有名册、证券权益派发、公司行为网络投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服务。(二)通过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为证券持有人设立证券账户,提供登记、存管服务及证券交易后的证券交收服务。(三)为结算参与人设立担保和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为证券、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清算、交收服务。就场内集中交易的证券品种,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CCP)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提供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服务。就非场内集中交易的证券品种,提供双边全额、双边净额、实时逐笔全额(RTGS)及资金代收付服务。(四)为公募、私募基金发行人提供基金资产的托管服务。
交易所市场交易所市场 结算参与人管理结算参与人分为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和其他类结算参与人。
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分为甲类和乙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的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乙类)不可接受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 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按规定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等。 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是指本公司核准的其他合格机构,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参与本公司清算交收业务的其他机构等。上清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09年11月2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合格中央对手方,获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许可,可向美国清算会员自营交易提供清算服务,同时是我国公司信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中心。
上海清算所以“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为目标,为金融市场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交易及衍生产品交易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以及信息服务、咨询业务等服务。
上海清算所积极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同步推进中央对手清算与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现已建立我国场外金融市场中央对手清算服务体系,覆盖债券、利率、外汇和汇率、大宗商品、信用衍生品市场,同时为公司信用债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近20种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服务。
作为全球金融危机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上海清算所严格按照国际清算银行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国际标准,建立了完整、高效、先进的风险管理体系;2015年成为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CCP12)执委会委员,随后成功推动协会2016年落户上海、2017年1月实体运营,参与并促成协会2017年11月发布了首个清算行业国际标准——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外滩标准”)。
银行间市场 清算会员管理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实行清算会员制度,清算会员分为普通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和特殊清算会员。
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集中清算自营业务,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普通清算会员。
A 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集中清算自营业务; B 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两项或两项以上集中清算自营业务; C 类普通清算会员只能参与一项集中清算自营业务。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集中清算自营和代理业务,分为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和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 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集中清算自营及代理业务;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集中清算自营业务及对应业务的集中清算代理业务。非清算会员通过综合清算会员代理,可间接参与集中清算业务。
Enjoy~
Jason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