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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异常交易问题系列十:对债券交易业务中的异常交易缺乏管控 被采取监管措施 债券远期交易的指令通过什么交易

2023-08-29 19:25:36 互联网 未知 债券

中国证监会

关于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岗位混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交收结算等关键岗位兼任,混合操作。二是异常交易缺乏管控,2023年2月,资产运营部以高于中证估值2.93%的价格将“17海发03”卖给财通资管,无法提供询价记录;2023年6月,资产运营部以低于基准利率214基点的价格与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相关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23年1月,资管分公司以偏离中证估值1.81%的净价卖出“18新昌02”,异常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23年10月,西王债券已出现违约,资产运营部以高于市场估值130.2%的净价卖出西王债券,报备仅说明“双方蹉商决定”。三是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不完善,债券审批环节未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逆回购交易监控指标设置不充分并发现5笔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过100%,资管系统风险阈值调整不审慎。四是自营远期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制度缺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在债券异常交易监控方面尤为薄弱,公司风控部未及时全面掌握债券交易情况,也未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对异常交易的价格偏离度情况及交易意图进行核查,风控重大不作为。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23日

关于对郑xx、吴x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郑xx、吴x:

经查,我会发现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运营部投资经理郑xx兼任信评经理。二是异常交易监控缺乏管控,资产运营部多笔价格显著偏离价格基准的交易未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作出合理说明,或存在询价记录缺失,相关交易包括:2023年2月,资产运营部以高于中证估值2.93%的价格将“17海发03”卖给财通资管,无法提供询价记录;2023年6月,资产运营部以低于基准利率214基点的价格与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相关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23年10月,西王债券已出现违约,资产运营部以高于市场估值130.2%的净价卖出西王债券,报备仅说明“双方蹉商决定”。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在债券异常交易监控方面尤为薄弱。

资产运营部郑xx作为西王债相关交易投资经理,吴x作为西王债、“17海发03”以及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员,未妥善留存异常交易询价记录并向风控部门充分明晰交易动机,对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备制度实际执行流于形式,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3年7月3日10: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23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因此公司应当对债券交易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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