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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保险资金运用制度演进与完善

2023-07-15 12:55:34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中国金融》|保险资金运用制度演进与完善

导读: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全过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者|朱南军 吴诚卓「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文章|《中国金融》2023年第3期

自1979年保险业复业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在经历40多年的发展后,由最初的缺规无序再到如今的规范化发展,阶段性成果可谓斐然,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则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全过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险资金运用制度演进

缺规无序阶段(1980~1994年)。保险业复业后第一部相关法律规章是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其中主要包括保险企业的设立、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内容,但并未涉及保险资金运用。因此,这一发展阶段中保险资金运用很少受到限制。

监管萌芽阶段(1995~2003年)。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结束了保险资金滥用的无序状态,首次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出于安全性、稳健性等原则考虑,加上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也比较有限,股票等高风险类资产并未纳入险资投资范围。这一阶段原保监会成立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萌芽出现。

初成体系阶段(2004~2012年)。保险业首次建立起第三方托管机制,资金运用初成体系,逐步形成了包括资金运用形式、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在内的一套较为完整的监管体系。伴随着监管体系逐步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能力提升,投资渠道也有所拓展,股票、企业债、未上市股权、不动产、期货等多种投资标的被陆续放开。

阵痛前行阶段(2013~2016年)。在保险业“新国十条”(《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陆续出台后,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朝市场化迈进,投资渠道继续拓宽的同时还引入了行业外受托管理人,同时开放保险资管机构受托资金来源,自此保险资金开启与资本市场全面互通。与此同时,全面开放互通也引起金融嵌套和跨监管套利苗头显现,暴露出保险资金运用的部分潜在监管漏洞和问题。

监管完善阶段(2017年至今)。保险监管部门开始对监管漏洞深刻反思,进行大刀阔斧的监管改革及乱象整治,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开启新一轮改革完善。这一阶段监管机构出台了大量的规章细则,逐步优化并建立起涵盖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比例、投资管理能力、品种投资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和产品监管等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分类监管等先进理念也在监管体系中展开应用。

保险资金运用发展及展望

历经多个发展阶段,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及配套监管体系均取得了阶段性成就。立足当前成果展望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可以预见未来资金运用的投资渠道将更加丰富多元、投资领域更加贴近产业;配套监管也将进一步向市场化、定制化、系统化迈进。

资金运用方面

一是投资渠道逐步丰富,更加多元化。首先,投资品种大幅拓展,可投资的资产类型伴随金融市场发展、监管限制的逐步放开而丰富。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保险资金囿于市场条件限制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等。后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至证券投资,虽然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被短暂禁止,但在证券市场及投资主体能力日益成熟后早已恢复放开。因此,整体来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可投资渠道范围呈稳步扩大趋势,品类由最初较为单一的银行存款逐步扩充至当前以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数十个细分品类,投资标的也由境内扩大至境外、由传统投资扩展到另类投资。2023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募REITs被纳入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投资渠道再次扩宽。其次,投资结构方面,保险资金对不同资产的配置比例更加均衡。截至2023年10月末,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保险资金运用结构方面,银行存款占比11.5%、债券类占比为39.1%、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类占比为12.3%、另类投资占比达37.2%。我国当前仍有较大比例保险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存在一定配置优化空间,同时结合中长期内的低利率趋势,预计未来我国保险资金受托机构投资于更高收益的非银行存款类资产的动力有望边际提升,银行存款投资比例预计将呈现稳步下降趋势。

二是投资领域脱虚向实,更加趋向产业化。期限长、规模大、来源稳定的保险资金是支持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保险资金也是国家基础设施、城镇化等领域建设资金的重要提供者。截至2023年9月末,我国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产品投资于单一基础设施领域的资金累计达到3.3万亿元。截至2023年末,保险资金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已超过16万亿元,成为金融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中坚力量之一。除此之外,截至2023年5月末,保险资金通过投资企业债、股票基金、股权、资管产品等方式,直接投资制造业、能源、科技及相关基础设施领域4.3万亿元以上,占比达到全部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0%左右,表明保险资金在服务国家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监管方面

一是各类限制稳步放宽,更趋市场化。首先,投资比例限制呈现明显放开趋势。以权益类资产为例,1999年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间接入市规模比例为总资产规模的5%,而后2007年放松上限至10%,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规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提高至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同时考虑到部分头部机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已逐渐接近30%上限,2023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内领先的保险公司,率先放松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至45%,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除此之外,多种投资标的下的细分投资限制也有所松绑。例如,股票投资板块限制方面,险资可投资板块逐步放宽ST类股票、创业板股票投资限制以及开通港股通股票投资资格。股权投资方面,也由起初仅限于投向保险类、非保险类金融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行业,而后于2018年正式放开行业限制。债券投资方面,根据2023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评级约束也被首次放开。

二是针对不同机构的监管呈现差异性,更加“定制化”。针对各机构不同的偿付能力等具体情况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监管差异性逐步释放、更加科学合理。2017年以来监管机构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从2018年《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根据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将保险公司分级开始,后续规定持续进一步落实分类监管理念。2023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差异化监管理念也得到充分体现。通知首先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机构进行分类管理,而后根据类别不同进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度设计。例如,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及以上且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类企业债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与之对比,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及以上的保险公司,投资同类债券则限制在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范围内。而对于不满足上述偿付能力条件或其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情况,对应投资债券评级进一步提升,即充分体现了分类监管思路。差异化监管体系下,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可投资标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能够激励优秀机构在市场中获得更大自主权、改善市场投资者结构,与此同时还有助于推动相关机构改善自身管理、合理控制风险与提升偿付能力,实现一举多得。未来定制化、差异化的分类监管理念还将进一步深化,实施机制也将更加科学灵活。

三是监管体系日趋完善,更加系统化。首先,监管规章体系逐步完善、内容领域更加系统。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已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法律基础、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监管体系。自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一项针对保险领域的行政规章公布起,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持续丰富,至今累计出台超100余份,规章体系不断完善。内容领域方面,由最初的缺位至1995年《保险法》首次涉及资金投资运用范围,再到如今逐步覆盖偿付能力管理、大类资产比例、品种投资规范等诸多资金运用监管细分领域,日益系统化。其次,监管机构统筹协调,强化系统监管。以保险资金投债新规为例,2023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基于机构间不同偿付能力进行分类管理,施行差异化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评级要求,一定程度上放松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对于外部评级的要求。此前,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债券市场相关机构已对债券评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23年底开始陆续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等,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一定程度上为保险资金投债新规出台打下了基础。展望未来,在系统化监管趋势下,监管机构及部门间统筹协调将持续推进,助推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日益完善,从而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 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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