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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指定秘书为保险身故受益人 信托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人吗为什么

2023-07-27 21:27:24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可否指定秘书为保险身故受益人

马某是一家银行的高级官员,曾于1996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马某,但受益人不是他的妻子,而是其私人秘书张小姐。1998年10月28日晚马某与朋友聚会散后,开车送张小姐回家,10月29日晨被发现二人双双死在车中。

本案例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马某可否指定其私人秘书张小姐作为身故受益人?

《保险法》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在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马某,指定受益人是马某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只能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不能强制要求更换受益人。如果保险合同成立生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被保险人的指定给付身故受益人保险金。

第二,马某与张小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保险金该归谁?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保险金应如何给付,这在《保险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可参照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处理。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对于此案,如按这种观点理赔,保险金应由马某及张小姐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显然此观点有失被保险人真正的用意。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死亡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被保险人死亡后这种期待权才能实现。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只能归于被保险人自身所有,保险金就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马某和张小姐同时死亡,应推定受益人张小姐先死,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由马某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马某的保险金。[page]

此外,由于马某与张小姐双双死亡,如果保险金无人领取,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知道马某发生保险的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本案中的马某和受益人张小姐应属于意外死亡。根据上述规定,马某的法定受益人应自知道之日起,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金。如果自知道之日起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其索赔权经过二年时间没有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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