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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知多少雇主责任保险是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应该如何管辖? 外汇财产保险标的多少倍以上

2023-07-30 15:32:29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诉讼知多少雇主责任保险是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应该如何管辖?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即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合同。

雇主责任保险内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的属性,因此在定性上存在争议,故而关于其管辖也有不同观点。

今天,孝法君就和大家谈谈雇主责任保险关于管辖的那点事!

案例简介

2023年4月,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武汉某商贸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雇主责任保险金为14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23年4月19日零时至2023年4月18日24时为止。徐某某系该保险合同所列雇员之一。2023年6月17日,徐某某在给位于L区的客户安装空调过程中不慎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6月27日,某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武汉某商贸公司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徐某某父亲妻子儿女等四人随即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安陆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公司承保的是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范围,并非原告诉称的人身保险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保险合同并不存在保险标的物,同时案涉合同就管辖法院并无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原告不服,向X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X中院经审查认为,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关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九十五条规定,雇主责任保险显然属于财产保险项下的责任保险类别,不能仅因雇主责任险具有人身属性,就否认了其财产性这一根本属性。因此,原审将本案定性为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定性正确。

关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管辖问题。因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不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所以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争议,但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是否存在保险标的物则有不同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说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保险对象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因赔偿责任不属于物的范畴,所以该保险并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故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另一说认为,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物为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通说采用了第二种观点。通说认为,保险标的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者生命等。责任保险合同所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回归到本案,根据通说观点,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即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武汉某商贸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该两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L区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被保险人住所地,故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提出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妥。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属人身保险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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