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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为承租人投保财产保险 出了事故怎么赔? 保险理赔金赔给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呢怎么办

2023-08-27 06:47:46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李霞

《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既可以因所有权、使用权产生,也可以因有效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

典型案例

A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仓储,主要是为客户提供短期、长期租赁库房的服务。2014年至2015年9月期间,A公司分别与B公司以及C、D、E、F四个个人签订了库房租赁合同,均约定在租赁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以保险公司的赔偿为准。A按照2‰的保额标准分别向B公司及C、D、E、F四个个人收取了保险费共计19600元。

2015年4月,A公司与G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物流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A公司。被保险人的业务范围为:货物仓储。保险标的主险为:日用杂货及行李物品,保险金额为26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12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11日二十四时止,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A公司按约定的费率及时缴纳了保险费51220元。“保险责任”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过程中由于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15年8月9日,B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B公司,保险标的项目为《财产综合险(2009版)保险标的清单》列明的1—14号“流动资产(存货)”,被保险人的行业类别为: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保险金额14项合计13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9日零时起至2016年8月8日二十四时止,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同日,B公司按约定的费率缴纳了保险费29000元。

2015年9月19日,A公司库房发生火灾,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出警扑灭大火后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了事故的基本情况。被火灾烧损的库房物品涉及B、C、D、E、F。火灾发生后,B、C、D、E、F分别向G公司报送了索赔材料,并提出了索赔金额共计13780168.90元。

G公司在事故的第二日委托公估公司进行了查勘。公估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保险公估最终报告》,结论为:1、本次事故我司查勘部分承租商户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561722.25元,残值金额为人民币105413.65元。2、被保险人无法证明货物属于保险标的,保单责任不成立。同时期,受G公司的委托,该公估公司亦对B公司因火灾受损货物进行保险公估定损5884972.86元,理算赔付金额4096206.68元。B公司为其库房损失向G公司索赔7764602.10元。

G公司根据公估公司报告,同意向B公司赔付保险金4096206.68元,对A公司的赔偿请求予以拒赔。A公司和B公司均不接受G公司的决定,索赔未果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G公司支付库房货物保险理赔款共计13270507.4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法律费用由G分公司负担。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追加B公司作为原告。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B公司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请求赔偿的350万元体现在A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里;2、B公司另外请求赔偿的金额为4373385元。

法院另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A公司曾连续三年同G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与本案相同险种、相近保险金额的物流货物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由G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A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保险金人民币6359101.92元,向B公司赔偿财产损失保险金人民币4096206.68元。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400元,由A公司负担21400元,由G公司负担80000元。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531元,由上诉人G公司负担。详见(2017)陕民终702号判决书。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较为复杂,由于篇幅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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