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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区勿踩:保险资金运用的十个“不得”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能投资于什么

2023-09-08 10:22:47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雷区勿踩:保险资金运用的十个“不得”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解读】稳健,是险资运用的根本前提,所谓保险要做风险的管理者,决不能是风险的制造者。比如提供担保方面,此前的“侨兴债”事件虽然是在保证保险的业务范围,但从风险角度来说,却也是对行业的一记警钟。因此,对于风险性较大的投资方向予以限制,是对险资的保护。同时,业内提议的险资放贷问题,也在此被明确禁止。

四、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险资运用(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解读】险资运用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近年来,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而专业化管理的好处一方面是监管方便;另一方面则是有利于提升运用水平和坚持稳健方向。

五、险资托管机构四个不得行为(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解读】险资托管机构其实并不在保险监管范围内,而本办法对之进行规范,可见,在金融产业边界日益模糊融合的环境下,金融大监管体系建设已经摆上日程。当前,保监会主席已长期缺位,据知情人士称,中国正考虑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以加强金融监管。而早在2017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

六、保险公司对委托投资管理人的五个不得行为(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五)其他违法行为。

【解读】除了明确股东不得干预险资运用之外,另一个就是险企不得干预险资运用受托人。两项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就是要隔离险资运用中的委托关系中双方主体相关运营风险,从而实现险资运用的独立化、专业化,并保障险资运用的稳健安全。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有利于实现风险隔离的效果,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另类投资和传统投资无论是从监管理念、投资方法、操作流程等等有很大差别,需要专业的团队和风险管控措施。

七、险资投资管理人九个不得行为(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将受托资金转委托;

(八)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九)其他违法行为。

【解读】这里与第二十四条类似,延伸了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触角。而且内容中明确禁止转委托和提供通道服务,这些都与此前行业曾经出现过的险资运用乱象相关。

八、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第三十九条)

【解读】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执行官,是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系统风险的专业人员。其职责就在于发现并防范险企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而险资运用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运行影响巨大,如果风险管理官参与其中,沉迷收益,必将影响其风险管理职能履责,无异于火中取栗。

九、险资参与衍生产品时不得用于投机(第五十二条)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解读】保险是风险管理者,不能成为风险制造者。

十、险资运用违规情节严重3年内不得从业相关业务

(险企及相关责任人员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在险资运用中违规)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解读】从第六十七条到第七十四条,“办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险资运用违规时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惩罚措施。其中包括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责令限期改正、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整顿以及对机构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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