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私募产品穿透核查规则及中基协处罚及私募合规要点
根据《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此处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监管机构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的计算按照“穿透核查”的要求合并计算,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是只对依据法律规定登记为非法人形式(合伙企业、契约等)的单位投资者穿透核查最终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此类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记证明显示为独立法人的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型私募基金和信托(契约)型私募基金,都不属于有独立法人的组织单位。
另外,还存在一些按照特殊规则进行监管的私募类信托(契约)型基金。例如信托计划,按中国银监会现行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资产管理计划,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三、不穿透核查的几类情形
作为可以不用穿透核查的情形,在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每一个不穿透核查的主体计为一个合格投资者。
(一)情形一:“特殊”的投资者
根据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105号令中规定了三种私募基金产品可免于“穿透核查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如果该基金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融资对象,那么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仍应当予以“穿透核查”识别合格投资者人数,最终合并计算是否超过200人。
(二)情形二:已备案的私募产品
根据中基协2016年 5月 7 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因此,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已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
(三)情形三:已备案的资管产品
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资管产品分类归纳如下图:
根据证监会[2014]49号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根据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投资者人数:
……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各类免于穿透核查的文件依据归纳如下表:
序号
不必穿透核查的情形
文件依据
规定
1
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4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年11月19日】
第二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
资产管理计划
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6
已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产品
2016年05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7
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
2014 年 5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问: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8
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结语
管理人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设计时,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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