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矛盾又统一的数字货币与虚拟财产

2023-07-14 18:08:4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矛盾又统一的数字货币与虚拟财产

ESG+FinTech专家奇点财经

奇点财经推送于5月31日

(编者按:张延来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实务、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知识产权学会副秘书长)

有专家认为下一次工业革命是由数字技术或者智能技术推动的,概括起来可以称之为:ABCD,即AI、Blockchain、Cloud、Big Data,其中集区块链和云计算之大成的重要应用成果——数字货币,很有可能成为下一次工业革命的基础金融设施。

2023年被业界称之为“央行数字货币元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商务部印发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公布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肉眼可见的速度,数字货币就要进入到我们普罗大众的钱包,所以有必要了解一下数字资产在我国的法律框架,毕竟使用这种看不见但又离不开的交易工具是网络时代生存的必须技能。

一、数字货币的价值

数字货币分两种,一种是官方的,在我国也就是前文所说央行发行、国家信用背书的货币,另一种是民间自行发行的,典型的就是比特币、以太坊以及Facebook发起的数字货币Libra等。

很多人的疑问在于,数字货币跟支付宝、微信支付里的钱不都是一些数字,有什么区别吗?

区别还是非常大的,支付宝、微信里的数字就像银行存折里的数字一样,是纸币的数字化对应,在我们用支付宝进行交易的时候,实际上要通过银行的结算系统从你在银行的存款中进行扣除,这个过程是通过第三方银行来完成的,本质上是一种电子形式的银行转账,跟纸币交易过程中面对面、一对一的直接交易方式有本质的不同。

而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则可以做到一对一的直接交易,跟纸币交易一样的效果。这个过程中,技术上仍然可以实现“可控匿名”,也就是说一旦交易完成,这笔交易的“钱”就不知道来源了,这才算是真正意义上把纸币进行了数字化,无论官方的数字货币还是民间的基本上都要满足这个要求才算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

当然,数字货币的价值和特性远不止于此,就目前大家普遍关注的官方数字货币而言,至少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比纸币更具价值:

1、低成本、高效率、易分割:数字货币在发行和交易方面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便于交割等多个优点。发行阶段很容易理解,不需要浪费那么多的纸质资源、运输资源、安保资源;在交易环节,数字货币完全使用电子方式记账,不需要货币清算,减少了实体货币交易中的环节从而使效率更高;此外,数字货币相对于纸币具有更强的分割能力,实现微型支付。

2、可编程:从未来的应用场景来看,数字货币最值得期待的地方是可编程,从这个意义上,数字货币应该被叫做“智能货币”更加准确。以太坊就是一种典型的可编程的数字货币,可以在以太坊上附加智能合约,也就是可以自动执行的合同条款,例如一笔数字货币支付到收款方之后,收款方必须按照上面附件的智能合约完成约定的合同动作,才能解锁这笔数字货币,从而实现了合同的自动履行。我们的法定数字货币很可能也是向着这个方向发展,这意味着资金和合同从之前的分离状态变成了合二为一,这种交易形态上的改变是纸质货币时代所无法想象的。

3、底层可追溯:数字货币的匿名化不是绝对的,所以才叫做“可控匿名化”,在货币的底层技术架构中,仍然可以实现对货币的追踪和溯源,这一技术特征使得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技术追踪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洗钱、反恐等。

二、数字货币现行法律框架

对于官方数字货币目前在规则层面还是以政策为主,毕竟还没有正式发布和投入市场,但是相关的立法起草和修订工作已经开始,央行积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0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当然,仅有发行的依据是远远不够的,后续在流通、交易、税收等大量涉及货币的领域的法律法规都需要调整甚至重新起草,包括合同法、财产法、税法、证券法等等,可见数字货币的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跟多个部门法之间的协同,随着数字货币应用进程的推进,立法的跟进也必然提速。

至于非官方发行的数字货币,在我国是不允许民间发行数字货币(ICO,Intial Coin offering,货币首次发行)的,对于私自发行的数字货币的流通也持否定态度。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即指出:“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三、司法实践中的矛盾统一

比特币这一类非官方的数字货币虽然在政策层面给予了禁止,但法律上由于还可能存在另一重身份属性——虚拟财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较为棘手的问题。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是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指引性规定,看上去虽然缺乏可操作性,但实际上却为后续专门立法开辟了通道,并且我们注意到这一条是独立于知识产权和物权的条文规定的,也就是说虚拟财产被认为是自成一体的财产权客体,地位非常之高。如此一来,便产生了一个“矛盾”,涉及到数字货币的纠纷是否认可其合法性的问题。

2023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该院首例比特币案,法院在该案中对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比特币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2023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但同时也明确了比特币并没有主权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实际价值。

如果这两个案件是对虚拟财产属性的支持,那另一个案件则是明确对于其货币属性的明确否定:起因是全国首例比特币仲裁裁决在2018年由深圳仲裁委作出,该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确认后者需要向前者偿还案涉的比特币等数字代币,深圳仲裁委裁定根据某专业国际网站关于比特币价格的数据认定案涉比特币的价格,并根据特定时点的外汇牌价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对应数额的人民币。当事人不服上溯到深圳中院,法院则认为涉案仲裁裁决原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向最高院报核,依《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撤销深圳仲裁委相关仲裁裁决。

从这样几个典型案例,大致可以判断出司法目前对涉及非官方货币的审判思路,虚拟财产属性可以认可,货币属性以及跟货币挂钩的金融属性都跟现有政策保持一致,不能认可。(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