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作为动产担保方式之一的让与担保

2023-07-16 15:13:53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作为动产担保方式之一的让与担保

关键词: 让与担保/动产/担保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价值是学界所公认的,并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动产抵押无法取代动产让与担保的作用,因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功能各不相同,动产抵押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原理,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是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权并不以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与担保债权也没有主从关系,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也较动产抵押权简便。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并存,可以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

随着动产的升值,不占有动产的担保,包括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担保方式,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较为成功的经验。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有关于动产抵押的规定,《 合同法》中也有类似所有权保留的规定[1] ,但是没有让与担保的规定。在是否规定让与担保的问题上,民法学界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否定说的主要观点是让与担保和动产抵押的功能相同,规定了动产抵押就无须再规定让与担保[2],或者取消动产抵押而代之以让与担保[3].关于让与担保的研究,已有的高水平成果[4],多从不动产角度阐述让与担保制度的重要性,从动产角度阐述的相关成果并不多见。动产让与担保与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差异是明显的,动产让与担保的特点、价值及其与其他动产担保方式之间的关系形成的问题意识,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