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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系列解读

2023-07-16 22:38:3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金融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方方面面都做了变革性的规定。其中,在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产品认购的要求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统一了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即“(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二是明确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就第一条,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财产、收入证明等方式进行核查。就第二条所要求的“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将投资者以贷款、发行债权等筹集的资金归为非自有资金,较我们此前关于自有资金的理解大相径庭,与此前监管机关发布的相关规定表述也不尽相同。《意见》该条限制投资者使用贷款、发行债权等资金投资自此管理产品,制定的监管目的应是为了配套“去杆杠”的原则要求,防范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的多层传导,其监管意图的合理性毋庸置疑。但就其作出的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具体实施层面,对自有资金的认定及审查上会遇到一些障碍。如:何为“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中如何审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属于“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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