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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六)

2023-07-17 04:16:12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法官说法(六)

《民法典》中涉及与债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条文共9条,主要分布在合同编通则分编(第545条-第550条)、典型合同分编中保证合同(第696条)与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第407条、第421条)。现对有关要点总结如下:

要点一

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细化区分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不得转让的三种情形,其中之一为“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而《民法典》第545条对该情形又进一步细化,区分金钱与非金钱债权,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若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而债权人违反约定将金钱债权进行了转让,那么债务人不能以此约定对抗受让人,而不管该受让人是否善意。换言之,即便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关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而债权人进行了转让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则债务人就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而不能以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主张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债务人可就债权人违反约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对非金钱债权而言,则要区分债权受让人的善意。如果受让人非善意,虽然受让人取得了债权,但债务人仍可援引约定并有权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进一步论,除了“善意”之外,是否需要第三人具备“无过失”的要件呢?韩世远教授在《合同法总论》中认为,对于表见现象的信赖保护,一般均以善意、无过失为要件。

要点二

通知第三人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债权人通知第三人是受让人取得债权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素有争议。这个问题主要与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有关。有观点认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受让人才确定取得债权,因此,债权多重让与情况下,哪一个转让通知了债务人,对应的受让人才取得债权。有观点认为,比如崔建远教授、韩世远教授等,无论债权经过多少次转让,第一个受让人确定取得债权,而不管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对应受让人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但在受让人与第一受让人之间存在不当得利返还。对此问题,《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进行了明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黄薇主任编写的《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一书中认为“经研究认为,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据此,是否通知债务人不影响受让人对转让债权的取得。因此,本条对《合同法》上述条文进行了修改,以更为明确,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上,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不因未通知债务人而受影响”。

要点三

附保证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保证人

实践中,对附保证债权的转让应否通知保证人,存在不同意见,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倾向认为仅通知主债务人即可。但《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附保证债权的主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保证人,否则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这里的不发生效力并不是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仅指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而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在此还要说明第696条第2款“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责任”,该条与第545条第2款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应适用第696条。

要点四

如何理解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

《民法典》第547条第1款沿用了《合同法》第81条规定,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权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实践中,该从权利包括利息债权、担保债权自无异议,那么,是否包括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朱虎教授在《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的地位保障:民法典规则的体系整合》一文中认为,“《民法典》第547条第1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此处指广义上的从权利。通说区分债权关联性权利和合同关联性权利,前者仅影响到具体债权的内容,后者会导致合同关系的全部内容随之发生改变。前者无涉让与人的利益,且有利于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因此,除另有约定外,应随同债权一并转移;而后者影响到让与人的整体地位,因此并不因债权转让而由受让人当然取得”,并进一步总结认为“因被债务人欺诈或者胁迫形成的债权在无特别约定时,以及让与人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原因对债务人所负对待给付负担过重时,让与人享有解除权”,“债务人违约不履行时的解除分配仍需考虑谁享有更大解除利益。对此,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转让前解除权已产生。此时,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均不具有合理的解除利益而不享有解除权,但应容许当事人间特别约定受让人行使解除权。第二种情形是解除权在转让后产生。此时,让与人的利益已经通过债权转让实现,不具有解除利益。但解除和违约责任的功能不同,受让人对解除仍具有利益,享有解除权”。

要点五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未公示而受影响

《民法典》第547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由此可见,债权受让人取得从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且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主债权顺利实现。

要点六

增加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83条规定了债务人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民法典》第549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如果两个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不管成立时间,均可主张抵销。另外,在理解前一个情形时,应当注意,如果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的抵销权依照法律规定已经产生,其可以行使抵销权但没有行使,即使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仍可主张抵销。比如说,转让的债权于8月1日到期,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于同年9月1日到期,而债务人于9月15日才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此时,依据第568条规定,债务人与让与人的抵销条件已经成就,即便债务人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即便债务人于抵销条件成就时未行使抵销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仍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之前已经产生的低抵销权。

要点七

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

黄薇主任《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一书中认为“依据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另有约定,或者让与人在订立转让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让与人负有保障债权转让时确实存在、所有与该转让有关的文件或者合同都是真实的并与其所声称的保持一致、其对该债权有处分权、其不会进行任何使得转让债权的价值落空或者减损的行为、债务人对转让债权没有抗辩和抵销权、第三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任何权利等瑕疵担保义务,否则应当对受让人承担。但是,除非另有明确约定,让与人并不对受让人承诺债务人具有或者将具有履行能力”,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让与人不负有担保债务人履行能力的义务。

要点八

抵押权等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律条文确定了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另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第421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指债权人与受让人约定抵押权不转让,以及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不转让两种情形。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尹庆雷,男,38岁,2012年9月任东营区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2014年12月任审判员,现任商事审判团队员额法官。个人微信公众号“弹尘窥法”,结合庭审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解了案件程序及实体法律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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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六)—《民法典》债权转让制度的八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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