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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治理:体系构成与能力提升

2023-07-17 18:29:25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中国金融治理:体系构成与能力提升

治理在其他领域应用也很多,例如在环科领域,环境治理、全球气候治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灾害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等话题近年来受到广泛的重视。

在金融领域,近年来,金融治理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治理、互联网金融治理、地方金融治理、供应链金融治理、全球金融治理等与金融治理相关的词语多次被提及,但对于金融治理的本质和体系框架还需要进一步认识和理解。

三、金融治理体系

按照治理边界,金融治理可以划分为全球金融治理(Global Finance Governance)、区域金融治理(Regional Finance Governance)和国家金融治理(National Finance Governance)三个层次。

(一)全球金融治理

在金融治理体系框架中,全球层次的金融治理即为全球金融治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全球治理、国家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这其中包括对全球金融治理思想的阐述。2013年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演讲中,习近平指出“各种多边和双边金融安排为应对复杂局面提供了机制保障”;2015年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七次会晤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加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金融事务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让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传统国际金融机构取得新进展,焕发新活力”;2016年在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提出“要共同构建公正高效的全球金融治理格局,维护世界经济稳定大局”;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指出“全球金融治理机制未能适应新的需求,难以有效化解国际金融市场频繁动荡、资产泡沫积聚等问题”;2023年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指出“不但要确保金融安全网资源充足,也要让国际金融架构的代表性更加合理,更好反映世界经济现实格局”。

(二)区域金融治理

在金融治理体系框架中,国家间协作区域层次的金融治理即为区域金融治理。区域金融治理强调国家间的金融治理协作和多边金融协调治理,是全球金融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峰会中,习近平提出“中国将同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合作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2015年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演讲中,习近平指出“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在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进程中彼此激励、相互支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中相互启迪、通力合作,在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和抗击印度洋海啸、中国汶川特大地震中守望相助、和衷共济”;2018年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指出“中国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共建‘一带一路’,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作出重大贡献”;2018年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主旨演讲中,习近平强调“中国人民立己达人、共谋发展,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积极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实施负责任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较高贡献率,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三)国家金融治理

在金融治理体系框架中,国家内部层次的金融治理即为国家金融治理。主要包括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以及金融业治理两方面。

关于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2017年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指出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2018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坚定做好去杠杆工作,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协调好各项政策出台时机。要通过机制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2023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指出“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我们要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金融业治理(Finance Industry Governance)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的治理,包括顶层设计、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治理三个层面内容。顶层设计(Top-Level Design)是指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的安排和设计。金融监管(Finance Regulation)是指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做出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机构治理(Fin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按照关注对象业务类型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银行治理、城市信用合作社治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保险公司治理、相互保险组织治理、证券公司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期货公司治理、信托公司治理、资产管理公司治理、财富管理公司治理、财务公司治理、贷款公司治理、货币经纪公司治理、租赁公司治理、担保公司治理、汽车金融公司治理、消费金融公司治理、银行理财公司治理、登记结算公司治理、股票证券所治理、黄金交易所治理、期货交易所治理、外汇交易中心治理等主体治理。

四、金融业治理细分

金融业治理按照适用行业不同又可以分为银行业治理、保险业治理、信托业治理、证券业治理、基金业治理、租赁业治理、投资银行业治理、期货业治理、典当业治理等。

以保险业为例,保险业治理(Insurance Industry Governance)是金融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府部门对保险行业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即发展方针的制定;监管机构对保险业未来发展方针的落实和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即发展规划的设计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制定;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对保险机构的自律引导,即发挥非政府监管的作用;以及行业内各组织(包括监管机构、非政府组织、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等组织)的治理结构构建与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保险业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这些组织能够科学和有效地进行决策,最终使保险业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健康发展,进而服务经济和社会,参与国家治理。

保险机构治理(Insur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是保险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险经营机构治理和保险中介机构治理的总称。保险经营机构治理包括财产险公司治理、人身险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相互保险组织治理、再保险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治理和自保公司治理等,保险中介机构治理包括保险代理机构治理、保险经纪机构治理和保险公估机构治理。

保险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是保险机构治理框架中的核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即通过有关“三会一层”的构成、地位与性质、基本职权、运作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股东与经理人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治理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与狭义的一般公司治理没有本质区别。广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导入外部治理机制,同时利益相关者范畴也不仅仅局限于股东和经营者,而是拓展到投保人等保险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具体来说,是指一套综合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和监管机构监管、各类市场竞争、控制权争夺、媒体监督等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协调公司与投保人、股东、经理人、雇员、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保险公司决策科学化,进而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业这一特殊行业中公司的治理,即“保险公司+治理”;而不是公司治理在保险公司上的简单运用,即“公司治理+保险公司”。

五、金融治理能力提升

“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全盘皆活”(邓小平,199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做了很多重要论述,并围绕金融工作主持召开了多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和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这一重要论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纲领性文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中四次提到“金融”二字。

在国家金融治理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从宏观层面指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是我国金融工作的三项基本任务”。中国银保监会非常重视我国金融机构治理监管,2018年4月16至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会上指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因此“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是现阶段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的重点任务,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主要保障”。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全面提升我国金融治理能力,提出如下两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在金融监管方面:第一,对标治理领域《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等国际标准,找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治理所面临的挑战与不足;第二,在2023年开展金融业全行业公司治理评估的基础上,推出金融机构治理十佳等榜单,发挥优秀治理的标杆作用,带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第三,在2018年发布的保险业治理标准的基础上,继续发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标准文件,引领金融业治理实践发展。

在金融机构治理方面:第一,我国金融机构治理呈现出不同大类间不平衡以及同类间不同小类不平衡的局面,例如中小金融机构治理总体有待提升,因此需要打破这种不平衡状态;第二,我国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性指标趋同化明显,治理改善幅度放缓,“天花板效应”显现,提升治理机制建设和治理有效性是关键;第三,激励机制与决策、监督机制共同构成了金融机构的三大治理机制,近年来有所改善,但银行与非银行、国有与民营机构之间始终存在着结构性差距,因此需要加速激励机制建设,进而调动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作者:郝臣

(作者简介:郝臣,管理学博士,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南开大学商学院财务管理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机构治理与公司财务,联系邮件:nkhaochen@163.com)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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