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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四个时间问题,开证日、到期日和提示日期等的关系

2023-07-19 01:48:0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信用证的四个时间问题,开证日、到期日和提示日期等的关系

开证日就是申请日,到期日就是过了这个日期后信用证无效了不能用了,提单日期就是ON BOARD DATE,在一般情况下提单日期都在开证日期后,毕竟你们要先收到信用证才出货,而提单期必须早于到期日否刚交不了单。提单跟汇票没什么关系,但信用证上都有关于提单和汇票的要求。

信用证简介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征行”)应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在国际贸易中,上述信用证定义中的申请人是进口方,开证行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是出口商。于是我们可以对信用证作这样的理解: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银行。

对于信用证定义中表达的“约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由银行承诺付款。而在汇款和托收方式中,银行均未作出此种承诺。

其二,条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单据是第三者或当事人出具的履约证书,所以信用证的约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单据的形式向银行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银行即向其支付货款。对一个实际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出口商来说,耍提交这样的单据是能够做到的。因而信用证所提出的条件,并未对卖方构成合同义务的实质性的变更或添加。

信用证付款利与弊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

信用证的种类A.按基本性质分类

a、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

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

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附加性质分类

a、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

(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

(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

(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c、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sht)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d、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e、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f、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

信用证的内容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B、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C、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信用证的金额;币别代号、金额、加减百分率。·汇票条款: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

D、货物条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E、运输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F、单据条款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G、其他规定·对交单期的说明。·银行费用的说明。·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

H、责任文句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但电开信用证可以省略。

I、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

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

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

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

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

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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