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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税疑跨省邮寄发票就真的都是违法的吗? 中国黄金微商城给开发票吗

2023-08-18 22:39:0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原标题: 【税疑】跨省邮寄发票就真的都是违法的吗?

2017年06月07日 00:42:19 | 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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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税收政策、发票管理方面的一些“神解读”颇有升温之势,为此,以后将陆续推出【税疑】系列,与大家共赏奇文,从而以正视听。

跨省邮寄发票真的都是违法的?

文/段文涛

《你知道吗,跨省邮寄发票竟然是违法的!之前一直在违法啊!》《终于明白,跨省邮寄发票竟然是违法的!之前一直在违法啊!》这个题目的帖子近日在很多微信公众号流传,乃至个别微信公众号也以此来告诫纳税人。

而打开帖子一看,让人莫名其妙,内容却是: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笔者真的就不理解了,上述这些内容,与骇人听闻的题目《终于明白,跨省邮寄发票竟然是违法的!之前一直在违法啊!》有什么关系呢?

该帖全篇内容就是《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原文。而这些条款是分别针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虚开发票”等数十种发票违法行为的不同处罚规定,除了有一条与这个“跨省邮寄发票”有点关系以外,其他数十项发票违法行为均与《跨省邮寄发票》的题目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

再来看看这个所谓的《你知道吗,跨省邮寄发票竟然是违法的!之前一直在违法啊!》究竟是怎么回事。

诚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确是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但是,我们要看清楚,法条明明白白规定的是“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处罚”,也就是跨省邮寄“空白发票”才是违法行为。

稍微有点财税常识,就会知道邮寄“发票”与邮寄“空白发票”完全不是一回事。从发票使用情况划分,既包括空白发票,也包括已开具的发票。法条明明规定的不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违者要处罚,你却把题目写成“跨省邮寄发票竟然是违法的!”还大呼小叫的“你知道吗?”“终于明白”,你真的明白吗?你真的知道吗?

众所周知,现在的商事活动,跨省交易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属于很正常的经济业务,那么,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销售方开具发票后,不邮寄给购买方,难道还专门派人坐飞机、乘高铁,将每张已开具的发票分别送到购买方???你故意将“(跨省)邮寄空白发票违法”混淆成“(跨省)邮寄发票违法”,这不是害人吗?你要广大纳税人以后遇到此类情形怎么办?

另外,由于很多公众号转发时,都标明“来源:某海税务”,笔者也深感怀疑,作为“某海税务”,怎么会发这样有失水准的文章?为此,笔者进行了追踪,结果发现“某海税务”完全是无辜躺枪。

“某海税务”公众号的确是于5月16日发过与此内容完全一样的帖子,但是题目却是《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发票违章处理》,内容就是前述的《发票管理办法》有关处罚条款。这没错啊,题目是“发票违章处理”,内容是相关处罚条款。但是,某微信公众号在5月18日却将此帖的题目改为吸引眼球的《终于明白,跨省邮寄发票竟然是违法的!之前一直在违法啊!》发送,随后这段时间,不少的微信公众号(包括个别法院、税局的微信公众号)不加思考、不辨对错的转发。

其实,即使再不懂税收业务,在转发时看一下题目再看一下内容,“空白发票”与“包括空白发票和已填开发票的发票”的区别还是可以看得出来吧。

真心希望广大税友们能明辨是非,而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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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截图(题目与内容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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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转帖截图:

下次可能将不再遮盖公众号名称而实况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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