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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券商最神秘的部门那些不为人知的交易内幕 信托自有资金投资范围

2023-08-19 21:15:5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告诉你券商最神秘的部门那些不为人知的交易内幕

(依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十七条:“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但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除外。”)

7.券商自营可以购买母公司发行的债券,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关于禁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的规定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无论该等证券是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还是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

(依据:《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43条:自营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VS证券法禁止为股东提供融资(资金拆借,股东向证券公司借款或者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提供无偿担保等关联交易)。

8.自营不能购买单一信托或单一信托受益权。自营可以购买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持有该信托产品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20%。(风控指标非权益类证券)。对于自营购买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否需要穿透查看其投资范围符合自营投资范围,需要区分事务管理型信托还是主动管理型信托,个人认为事务管理型需要穿透把握。(该观点为一家之言,当然还要看各家的尺度。)

(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机构部部函[2006]431号第二(四)3条规定:证券公司只能购买非定向信托产品。《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通知》(青证监发[2006]176号)你公司只能购买非定向信托产品。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定向信托既可能意指投资人单一,亦可能代表投资方向特定。而无论是投资人单一亦或是投资方向特定,定向信托与单一信托都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另外,结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与非定向的用法,因此,这里的定向产品指涉单一信托,非定向产品指涉集合信托。)

9.自营投资分级结构化产品,20%集中度指标是指净值规模,而非份额。

(依据:《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6问,在计算非权益类证券规模和集中度控制指标时,集合理财计划、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等产品的规模是指产品的期末累计净值规模。但是,在实践中也会以份额为主,因为净值变化太大,某些地方局也认可,按照份额来做比较具有可操作性)

10.通过自营账户在二级市场购买的拟用于新三板做市的库存股票,若不用于做市,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买卖。

(依据:第11条规定,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实践中,如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获取库存股票的,应提前制定好相应的内部决策和操作流程,一般会设定价格上限和购买期限,在期限内只能买不能卖,如果到期没有达到做市要求的数量或者又决定不做市的话,采取只卖出不买入的操作,直至全部卖出,严格按照提前定好的策略执行。)

11.公司自营可以认购公司投行承销的公司债券,但在发行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之间应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依据:2016《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四)》:考虑到公司债券特性有别于股票,主承销商关联方认购债券利益冲突较小,允许主承销商关联方在定价公允、程序合规并进行相关披露的前提下参与认购。承销机构自身参与认购的,在发行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之间应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12.公司自营可以认购、交易公司投行承销的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依据:201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承销机构可参与其承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13.自营可以参与申购公司投行承销的企业债。

(依据:《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第三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 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主承销商、承销商配售股票。自营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承销股票的网下配售。

(依据:2018《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

15.自营的不同账户不得同时网上申购同一只股票,自营、资管打新各自独立计算。

(依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

16.自营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一对一的定向投资,自营嵌套多层定向理财产品投资自营清单范围内的产品的(券商自营A-定向B-定向C),A通过C的投资仍然需要符合券商A的风控要求。

(依据:《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5条: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进行的一对一投资以及其他形式规避“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5%”及“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规模的20%”的监管要求,否则按《风控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严处理。)

17.公司自营持有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研报中披露,并且在研报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研报观点相反的交易。

(依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12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18.自营和公司研究部门的人员不得开展联合调研。

(依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19.自营开立的资产类账户如基金账户,应由非自营业务部门管理。

(依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20.公司股票质押的标的,如果不涉及内幕信息(如自营是否担任股票质押回购委员),自营可以买卖。

21.自营购买银行分期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合并计算投资规模及相应的集中度指标。

(依据:《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3条:在计算自营投资集中度指标时,母子基金、分期发行或不同市场发行的同一种产品合并计算投资规模及相应的集中度指标。对于未公开报告市值或规模的产品,公司应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及时获取相关数据。)

22.自营可以购买自己管理的ABS,属于非权益类产品,在算ABS的集中度时,分母是用剩余规模,遵循20%的风控指标。

(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18条: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23.自营持有的可交债,在换股后减持的,需要适用减持新规。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24.自营可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依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5.自营可以投资集合信托,但若同时担任投顾,存在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问题。(自营跟投的同时担任投顾,存在提供投顾服务对象与自营本身的利益冲突)

26.自营是否可以购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同业咨询某银行自营及资管部门,反馈如下:1.证券公司自营及银行自营买入的情况没有;2.资管部门买入的情况也非常非常少,绝大多数为信托购买后再转让给个人和企业客户。理由如下:北交所当前发出的债权挂牌产品几乎是融资类工具中门槛最低的工具,所以金融机构自营对此类投资工具持审慎态度;另外监管对于是否能投也没有明确意见。

27.自营是否可以通过代销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可以,因为代销需要在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通过经纪业务席位购买,与自营必须在自营席位进行矛盾。

28.自营可以购买控股股东发行的场外基金,但集中度需符合要求,同时注意是否算关联交易,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

29.自营交易室录音录像,监管对此并没有严格要求,但鉴于交易员确有可能利用敏感信息进行利益输送,债券二级和一级半市场均有多起刑事案件,案件侦查现实证明,为自证清白、防范利益输送,证券公司有必要参照公募基金标准,对所有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交易室要无死角录音录像,交易室进出要严格登记,通讯工具要集中保管——虽然信息隔离规则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但信息隔离培训中曾经提出过类似要求,不少券商已主动执行。

30.除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外,自营账户与公司定向资管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31.自营可以买QDII,但需要穿透看投资标的是否符合自营投资范围。

(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32.证券公司的股东持有该证券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时,该证券公司自营能否参与该股东子公司的定增,需要判断该证券公司与该股东子公司是否为关联方,若为关联方,则自营不得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参与该股东子公司的定增。

(依据: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对于一年期定增,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询价对象承诺不得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对于三年期定增,认购对象为产品的,需承诺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33.自营如果购买证券公司发行的次级债,需按照《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100%扣减净资本;如果购买非证券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参照16年《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关填报口径》第2条:“证券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债券,按照债券的信用评级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对次级债务按照应收款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不扣减净资本”执行。

34.自营不得违反监管规定开展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

(依据:《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23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依法、合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场外交易不得为交易对手方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不得收取明显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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