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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锁定期的案例分析 关于基金市场的案例分析

2023-08-20 15:52:0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锁定期的案例分析

2023年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张某桉、蒋某蓉下发监管函。

本案例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表决权委托巩固控制权,监管部门认为构成“收购行为”,触发收购锁定期的规定,即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购锁定期内被动减持

监管案例:TZXX

2023年5月,中住集团与肖某清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所持TZXX12.5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肖某清行使。TZXX于2023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变更的公告》显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肖某清。TZXX于2023年2月26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答复的公告》显示,中住集团与肖某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中住集团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被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处置所持TZXX股份9,906,127股,交易金额6,878.74万元。中住集团此次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023年6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案例中,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收购锁定期内因股权质押平仓,造成其被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三)公司控制权在收购锁定期内因表决权委托、撤销、再委托、再解除发生多次变动

监管案例:TBGJ

2023年9月24日,TBGJ披露《关于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腾邦集团、钟某胜作为TBGJ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23年6月,腾邦集团、钟某胜将所持有的TBGJ股份174,470,796股(占TBGJ总股本的28.30%)的表决权委托给大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某,以下简称“大晋投资”)行使,该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TBGJ实际控制人由钟某胜变更为史某。2023年8月,腾邦集团、钟某胜单方面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腾邦集团、钟某胜将所持有的TBGJ股份171,394,296股(占TBGJ总股本的27.80%)表决权委托给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下属企业中科建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业”),该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TBGJ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2023年5月,腾邦集团、钟某胜与中科建业签署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TBGJ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钟百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2023年9月25日深圳证监局对腾邦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3年9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腾邦集团及钟某胜下发监管函。

本案例中,控股股东表决权的委托、单方面的解除、再委托及再解除,造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多次发生变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中小股东产生重大影响。监管部门根据收购锁定期的立法目的,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角度,认定表决权委托属于收购行为,触发收购锁定期的规定。

(四)收购人在收购锁定期内间接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市场案例:XMZT

2023年5月28日,四川盛邦作为XMZT的控股股东,与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创疆”)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交易完成后XMZT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青岛创疆。6月10日,四川盛邦与青岛创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6月22日,上述股份转让完成过户,魏某通过间接控制青岛创疆环保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XMZT于2023年6月15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23年6月11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魏某通知,其控制的深圳创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疆”)与深圳市丰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启控股”)签署了《关于青岛创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丰启控股拟收购深圳创疆持有的青岛创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疆投资”)100%股权。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创疆是创疆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上述交易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即赵某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变更前后控制关系如下:

2023年6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50号),要求公司对上述股权交易是否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回复,并请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当日作出回复:本次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签署转让协议时主观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创疆投资100%股权,为非上市公司股票,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通过对《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法条的认真学习,认为存在对相关要求理解不到位、不深入的情况。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保障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交易双方重新协商,在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暂不推进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由魏某继续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职责,各方履行好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7月27日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律师认为,虽然《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前述条款并未明确“不得转让”是否包括间接转让,但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间接转让实质上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不一致。

2023年12月22日,丰启控股向深圳创疆发送《关于移交XMZ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的告知函》,经双方协商,深圳创疆复函确认继续推进股权转让事宜,约定在履行完成管理层收购的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深圳创疆向丰启控股移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此时距离前次实际控制人变更已超过18个月,此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触发收购锁定期的规定。

本案例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间接转让的方式在收购锁定期内转让股份,被监管部门下发关注函,股权转让暂停,同时律师出具间接转让实质上不符合立法目的法律意见。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对于上市公司收购锁定期所约束的股份转让应包含直接转让,也包含间接转让。

三、未适用上市公司收购锁定期的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均对于“收购”未作出明确定义,根据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上市部函[2009]171号)以及结合相关市场案例,收购一般是指投资者获得或者巩固控制权的行为,也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应当适用收购锁定期的收购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认定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如下:(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增持后比例是否超过30%,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如何适用存在一定争议。但从目前市场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并不当然通过增持后比例判断该事项是否为收购行为,而是通过增持的目的是否为取得控制权或者巩固控制权来判断。

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证券交易方式增持,未被认定为收购行为,其增持后减持没有触发收购锁定期的规定。未被监管或关注的市场案例如下:

(一)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增持前后均未超过30%

市场案例:HTGF

2023年6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控股股东刘某东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在2023年5月27日至6月1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份987,644股,增持比例为0.49%。增持前刘某东持股28.47%,增持后持股28.96%。2023年3月24日刘某东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1.45%。

(二)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增持前持有30%以上

市场案例:LXKJ

2023年9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徐某军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战略规划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于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9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0.22万股,增持比例为0.06%。增持前持股34.79%,增持后持股34.86%。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7月22日至7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减持1,554.54万股股份,减持比例1.53%。

(三)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增持前持有50%以上

市场案例:KSGF

2023年1月5日,公司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135,635,018股股份,参与认购前其持股57.72%,认购后持股63.4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为2023年1月8日。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12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49,681,837股,减持比例5.00%。

上述案例中,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增持的目的为稳定股价或者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等,不同于监管案例中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通过表决权委托等巩固控制权,其后减持行为未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锁定期的规则适用,对于收购行为以及受约束的股份转让形式适用扩张解释。

收购行为不仅包括法条的字面解释,即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包括类“收购行为”,如通过表决权委托或其他形式变更控制权或者巩固控制权,还应包括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收购行为。受约束的股份转让形式既包括直接转让(主动减持、被动减持等),也包括间接转让(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

在实践中,在投资者的增持目的不构成取得或者巩固控制权的前提下,若投资者增持目的为稳定股价或者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等,其增持行为并不当然被认定为收购行为。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在满足监管要求、避免监管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参考过往案例以做出符合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最优决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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