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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则止付令项下国内证福费廷业务案例的启示 银行外汇业务案例启示分析论文范文大全最新版

2023-08-27 01:25:15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关于一则止付令项下国内证福费廷业务案例的启示

1.A银行作为该信用证项下指定议付行,在办理该笔业务时已对贸易背景及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核,具备善意第三人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P银行已承诺对该信用证到期付款,法院不应止付。且因善意第三方存在,开证行P银行和A银行均对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应对复议作出合理处理。

2.该笔信用证下单据中的货物收据由D公司签收出具,且L公司交单时的增值税发票在A银行回购该笔福费廷时仍有效,贸易背景真实。申请人D公司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信用证止付并提起民事起诉状,但D公司递交法院要求止付的基础合同与递交P银行申请开证的合同号及内容均不符。(D公司递交至P银行申请开证及L公司提交至A银行要求议付的基础合同一致)

案例启示

中介型福费廷是对经开证行或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后的应收账款办理的无追索权转让。一般来说买入行承担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风险相对较小。该案例中,中介型福费廷由于买方申请止付令,开证行无法到期付款,卖方又无可追索的资产,对于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行即中介型福费廷业务办理行形成风险。该笔业务虽然是近年来国内证止付的个案,但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对于中介型福费廷业务仍要提高警惕,避免类似风险。

加强客户和业务审查

一是客户资质审查。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发改委等相关部委下发的撤销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名单、我行及国家规定的行业退出类企业名单等查询客户相关信息。对于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双方均为贸易公司的业务,非优质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信用证审慎办理。此外,还要了解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有无重大变化,是否处于停业状态,有无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况。警惕个人股东控股、注册资本金较小、法人变动频繁的企业和开证金额大且为整数等情况的业务。

二是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除在业务办理时逐笔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核验,后续每三个月应核验该笔业务项下增值税发票注销与否。对于关联交易,应关注交易商品是否与企业经营范围相关,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及运作模式,判断是否存在虚构贸易背景的可能。关注合同签署日后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情况,核实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否已被质押、转让、异议登记等情形。

三是加强贷后管理。放款后加强资金流向监控及融资客户日常监测,持续关注客户经营状况变化。业务到期前一个月内,应及时与开证行及卖出银行联系沟通,密切关注开证申请人经营及资信状况,提前做好风险控制等应对措施。

警惕法律性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福费廷买入行具有信用证项下善意议付行的法律地位,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相关业务行为符合议付实质,无论产品名称如何,都应视为议付。但目前国内法制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各地法院对福费廷买入行是否属于善意议付行持有不同意见。为避免因地方法院保护主义而无法取得善意议付行地位的风险,建议福费廷买入行在操作时,除按照福费廷惯例和协议约定做好相关债权转让外,要确保业务行为符合“善意议付”的实质,如信用证是可议付证,买入行是信用证规定的议付行等。

积极做好沟通协调

如遇被止付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联系法律部门寻求法律建议,协调开证行及时付款,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等组织反映情况、征求解决建议,加强与同业的沟通交流关注相关事件进展。多方联动,合力推动止付令的撤销和相关问题的解决。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业务办理行应及时进行经验教训总结,针对业务中发现的风险点,推进制度和系统完善,及时解决风险发生后相关问题。对于中介型国内证福费廷业务要进一步加强对客户和业务的信用风险审查指引和协议补充;针对垫款和回购情况制定详细的业务处理流程,完善相关管理,指导业务办理,规避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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