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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法律规避行为及其裁判方法 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2023-09-02 09:14:3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王军:法律规避行为及其裁判方法

【中文摘要】 我国法院在审理投融资领域的避法行为时已做到将其与虚伪表示相区别,承认避法行为的价值中性,通过归类法对不同避法行为分别处理。归类处理的过程中隐含着法律行为解释、法律解释或类推适用。但裁判文书对解释理由经常欠缺充分说明,随意处理各种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类推适用隐晦不清,有扩大化甚至滥用的危险。处理虚伪表示和避法行为均借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名为实为”、“变相”等术语,容易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混为一谈,模糊或掩盖了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上的模糊和紊乱,极大地削弱了法院对避法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判断的理性基础,削弱了个案裁判和规则本身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关键词】 规避法律,虚伪表示,名不副实,变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引言

当事人为避开或者排除特定法律规范适用而采取各种策略行为(以下简称“避法行为”或“规避行为”),乃现实中的常见现象。在我国当前的投融资领域,避法行为尤为多见,且错综复杂、层出不穷。对避法行为的评价涉及法律、经济、社会、伦理等多重价值标准,颇多争议。否定论者认为,规避法律即“钻法律空子”,放任之将使法律目的落空,故不应承认其合法性。而同情论者认为,人们之所以规避法律通常是因为某些强行法规与现实脱节,限制了人们的正当需求,故避法行为有其正当性;[1]人们应拥有选择某种“合法状态”和采用某种“合法形式”的自由。[2]经济学者更是指出,规避法律是金融产品、服务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原因和动力。[3]

在我国,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明文禁止规避行为。[4]《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无效。理论上多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系指避法行为(或脱法行为)或具有规避法律目的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规避法律”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通常属于无效行为。[5]此外,各种与实质内容不符的名义合同关系(如“名为联营,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等)和“变相”行为(如变相借贷、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也被认为具有避法目的,审判上认定无效。

然而,实践中活跃着大量与审判认定无效的避法行为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为,既未被监管部门取缔亦未发生诉讼纠纷,而进入诉讼的也未必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变相”或者“名不副实”。某种交易或行为可能风行于投融资实务,但它究竟是商业模式或金融产品创新,还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名不副实”或者某种“变相”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可能成为极具争议的问题。

避法行为牵涉创新与违法、自由与强制的分界。显然,司法裁判对投融资避法行为的评价对于人们确定投融资领域自由和创新的可能边界有重要意义。[6]那么,当前究竟哪些避法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和无效,哪些是合法、有效的?其方法和标准是什么?它们是否提供了确定、清晰和可预见的规则?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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