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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or“借贷” 信托风险等级是谁来认定出来的

2023-09-03 11:46:55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投资”or“借贷”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可以确认,沈某向余某转账的目的是通过余某向案外人李某投资,故可认定两人之间关于诉争钱款的初始意思表示系委托投资,而非民间借贷。双方在后期的投资事宜处理中也认可余某作为投资款退还的“代垫人”身份,而非诉争钱款的退还义务人,故双方未就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达成合意,沈某以民间借贷为其请求权基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基于诉讼经济和利益平衡原则,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补充认定(201N)榕刑终字第N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张某名下30万投资款份额实际属于沈某所有,沈某亦为李某诈骗案实际受害人,可以另行向李某主张权利。

双方达成委托投资意思表示,以代为投资、获取收益为根本目的,可以视为双方成立以委托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依据《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当受托人基于委托事务而取得积极性财产时,该财产利益归属于委托人,与此同时,当委托人因此取得消极性财产(如亏损、负债)时,该消极性后果亦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凡是投资均自带风险,这是商业属性所决定,委托投资亦面临着投资失败的风险。一旦投资失利,只要受托人尽到善良注意人的谨慎义务,该投资失利的后果便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投资是独立的法律行为,与借贷具有不同的意思表示,不能混为一谈,以借贷诉请主张投资款返还属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可取。综上,每一个人均应当记住,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一旦发生投资纠纷应当立足投资行为本身主张权利,而不能以借贷等它种法律关系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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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资”or“借贷”——委托投资风险谁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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